蕭雄淋說法
本網誌歡迎下載及電子轉傳,但張貼網路或印成紙本須經權利人同意。另本部落格不回答具體訴訟個案問題。

格主小檔案

蕭雄淋





<2008年3月>
242526272829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3112345

最新文章
七言律詩(與強道會諸...
2023/12/20 17:45
七言律詩(賀榮寬榮退)
2023/7/27 18:23
江城子(宋詞)(感懷)
2022/7/20 17:32
西江月(宋詞)(新春...
2022/2/3 19:17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受聘...
2021/11/3 18:33

最新迴響
Re:釵頭鳳(賀台灣文...
by 鳳釵頭, 5/11
Re:2016年新年快樂
by 菩薩蠻, 12/28
Re:論著作財產權限制...
by MATT, 6/26
Re:論著作財產權限制...
by MATT, 6/26
Re:輯二:教義與詮釋(...
by 邱琳婷, 1/9

文章分類
略過巡覽連結。


部落格統計
今日人氣: 25 次
累計人氣: 1503008 次
文章總數: 859 篇
March 25, 2008
什麼是著作的合理使用?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7:07:24

一般大專用書過去抄來抄去的情形極為普遍,到底抄多少才算合理使用﹖可能要具體個案來認定。不過「合理使用」的要件有那些﹖民國八十二年發生一件有關「數控工具機」教科書的案子,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值得提出來一談。 

  作者甲替A出版公司寫一本「數控工具機」。作者乙也為B出版公司寫一本「數控工具機」。因AB是在教科書界相互競爭的出版公司,彼此書本有雷同,就十分敏感。甲要求A出版公司要告B出版公司負責人丙及作者乙。A乃對B公司負責人丙及乙提起自訴。 

  在第一審時,被告一直主張該書雷同的部分是屬於「合理使用」,第一審時因乙與A出版公司和解,A對乙撤回自訴,僅告B出版公司及其負責人丙。 

  第一、二審時B主張該雷同部分坊間各書都大同小異,屬於「合理使用」。第一、二審法院都判決B公司及其負責人丙無罪。第二審判決書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上易字第二四二四號刑事判決) 對「合理使用」部分寫得很長:「按著作權既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之權利,故原則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之人即使用人,必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使用他人著作,否則即屬侵權,而應負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然而依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利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為方便使用人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避免著作權人之權利太過濫用,而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文化發展,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得利用他人著作而不須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此一特別規定之情況,即為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之阻卻違法事由,得以就侵害行為阻卻其違法性。此事由,依我國著作權之規定共有三種第一種是強制授權(如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至七十三條);第二種是法定授權 (如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種是合理使用 (即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強制授權及法定授權,利用人均須支付報酬,與本案無涉。合理使用則是本案爭執之焦點。」 

  「所謂合理使用,即如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明定,亦即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查原著作人乙提供予B公司之書面說明中,一開始即陳明其之所以編該書,乃是為了教學目的上之方便(按乙任教於D工專,甲則任教於C工專)及減輕學生之經濟負擔,此係純為教學之正當目的,應可認為本條所定合理使用之範圍。否則任何教科書都因涉及銷售,難道就此失其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此有書明說明書乙紙附卷可稽。次查乙與甲所分別編著之『數控工具機』二書中,固有相同之部分,惟乙所編著之『數控工具機』乙書中所引用之資料並非甲所編著之『數控工具機』乙書中所獨有,這些資料不但多取材自富士通中文操作說明書,亦是坊間許多『數控工具機』教科書中皆有之內容。此有『FANUC Series 0100-MB』及『FANUC Series 0100-TB』操作說明書各乙冊附卷可參。故上訴人指陳乙專抄襲甲之書,容係誤會。蓋乙之『合理使用』部分並非專引一書,而是參考了諸多同類教科書而在『數控工具機』本質上共通之部分與他書有某些雷同,又因係理工類教科書,其註明出處之方法雖未屬完備,但並不因此即認為其引用非屬『合理使用』。」 

  第二審判決書對何以要有合理使用制度及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要件,表現獨特的見解。另外第二審也認為B出版公司的負責人沒有犯罪故意。第二審判決書又說:「經原審當庭勘驗坊間多本書名亦為『數控工具機』,其之附圖多半大同小異,乃因參考機器原廠所附操作手冊之故;從而編著該書者,乃實際抄襲他人之著作者,有時尚不知究竟抄襲多少﹖則如何能令經營出版社、書局之被告知悉究竟乙所編寫之書何一部分乃係抄襲、抄襲多少﹖況自訴人現已與乙達成協議,對之撤回自訴,又被告B公司於自訴人表示係侵害其之著作權後,已將餘書回收, (被告B公司於八十二年八月十日收到律師函,十一日仍寄出書籍,尚不能證明嗣後未為餘書之回收) 。則被告等既非自始即明知『數控工具機』一書係擅自重製自自訴人之著作,嗣於知悉後,即停止繼續經銷,衡情應無販賣重製品而侵害自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被告B公司自亦無需負罰金刑責。」 

     本案經A出版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卻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對合理使用原則及故意的認定,與高等法院不同。 

  最高法院以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決認為「:()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斷,但必先有相當之調查,始有自由判斷之可言,故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案內一切證據,如未踐行調查程序,即不得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自訴人A公司迭次指訴B公司之負責人丙明知乙所編著『數控工具機』一書多處抄襲甲所編著,A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同名書籍『數控工具機』,而仍予以印刷出版,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原亦為被告乙,在第一審審理中即已坦承有抄襲之事實。A公司於原審曾將甲之『數控工具機』、乙之『數控工具機』及同類書籍比對結果製成『詳細對照表』,敘明甲編號之『數控工具機』一書具有原創性。乃原判決僅以『附圖多半大同小異』為由,否定甲著作之原創性,似未確實比對甲之書與乙編著或其同類書籍之相異點,其職權調查尚嫌未盡。()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其要件為:須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須有『引用』之行為;引用須在『合理範圍』內。乙編著『數控工具機』一書,非為報導、評論或研究之目的,自無疑問。而所稱『為教學之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為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之用而言。乙編著『數控工具機』一書,供丙經營之B公司印行銷售,係基於營利之目的,似與『為教學之目的』不合。又所謂『引用』,係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之中。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必須可加以區辨,否則屬於『剽竊』、『抄襲』而非『引用』。再所謂『合理範圍』內,除與利用之『量』有關外,尚須審究利用之『質』。甲獨創之例題及圖形,似為其書之精華所在,具有『質』之絕對重要性,乙將該等例題、圖形全數抄襲,得否主張為合理利用,饒有研求之餘地。原審就此未加深入調查,勾稽明白,竟認乙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合理利用』之規定,不構成擅自重製,而維持第一審判決諭知丙無罪,適用法則尚有不當。」 

  此外,有關第二審認為B公司負責人丙不知情乙事,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謂:「丙於八十二年八月九日收受A公司委任律師蕭雄淋致其告知函後,已知悉乙之書涉嫌抄襲,仍修訂再版,其修訂版似僅將抄襲自乙之例題及圖形原樣重新描繪,或做少許之改變,餘則毫無更動,有修訂版書籍及上訴人公司製作之對照表可稽。縱令丙初次收受乙稿件時,不知係抄襲之作,但至遲在印行修訂版時,似已不能諉為不知。原判決就A公司所指丙明知故犯印行修訂版一節,未遑調查審酌,復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違背法令,非無理由,應認有將該部分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述判決給我們幾點啟示:


一、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項「合理引用」,有一定量的限制,也有一定目的的限制。目的的限制必須限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且此種「合理引用」,量不能太多。 

二、「合理引用」原則有一個很重要之點,就是引用他人的作品部分和自己創作部分,必須可以分辨。如果將他人著作作為自己著作一部分加以使用,一般讀者看不出何者為別人的創作,何者為自己創作,這種情形不能主張合理引用。這種情形屬於抄襲和剽竊,應構成著作權侵害。因此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在每個引用部分逐一註明出處,才能使自己的創作和他人創作部分易於分辨。 

三、本來出版社出版作者書籍,一般都推定沒有故意的,本件B公司收到A公司委託律師所發函件後,馬上改版再賣,不過改版書抄襲部分卻沒改乾淨,這是本案中B公司最大的弱點。如果B公司接到律師函後對系爭書籍不再販賣,馬上回收,A公司要証明B公司負責人有犯罪故意,就比較困難了。除非A公司証明B公司作者乙的原稿有剪貼痕跡,B公司知情而出版。 

  出版社碰到版權糾紛,應小心處理,能和解最好。出版界這種打到三審又發回更審的案件,是十分罕見的。 

(本文原載出版流通第四十期及第四十一期,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及六月)  

 


迴響(0) | 引用 | 人氣(2609)  

引用網址:
站內最新好文
點心
2024/4/28 15:54
悲傷五階段-寵物的臨終與...
2024/4/9 23:16
為寵物養生送死是身為主人...
2024/4/9 22:01
提升顧客好感願意買單的商...
2024/3/23 13:16
門市服務禮儀與溝通應對技...
2024/3/19 19:39
誰搬走了我的乳酪?如何面...
2024/3/17 20:51
[讀書心得]看漫畫學御宅族...
2024/3/15 19:46
變革走在危機前面-可預期...
2024/3/12 12:01
超越競爭對手的良機-危機...
2024/3/11 12:38
預防管理是控制危機最省資...
2024/3/10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