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在成功大學宿舍進行搜索,引起輿論界廣泛
的討論,其中有若干法律爭議問題,迄今未釐清,極容易引起外界的誤解,有加
以澄清之必要。
依四月十七日報載,台南地檢署特偵組檢察官認為,學生從有問題的網頁上下
載非法的重製物,而久存在電腦裏,因其下載的網頁本身就有問題,且不是暫存
於記憶體,因此已違反重製罪嫌,殆無疑義。他並質疑,著作權法上的重製罪何
以訂得如此嚴格?檢察官只是執法人員,學生對此有爭執或疑義,應去問立法院
云云。如果該記者的報導理解檢察官的意思無誤,而檢察官依照此種認知去搜索
的話,那成大學生宿舍被搜索可能就相當冤枉。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固然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如有違反
,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的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然而著作權法制定的目的,是在
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欲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除了要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之
外,還須兼顧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權法另有「合理使用」(fair use)的
規定。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
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此規定
,學生用自己的電腦下載網站上的資料,只要是供個人非營利之目的,且在合理
範圍,就非違法,不管是在合法的網站或非法的網站下載,也不管是暫存記憶體
或久存硬碟。這也和著作權法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用盡原則」無關。
因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來就是在排除原來違法的重製使其不違法。因
此在違法的網站上下載資料,在硬碟上永久儲存,是違法的重製,但只要是下載
人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最多只是單純的道德的瑕疵,還沒有到應受
刑法非難的程度,尤其不值得大肆搜索。目前台灣的著作權人在各種討論會上,
是在質疑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的規定太寬,致使權利人的收入大減,有損權益,
今檢察官反而質疑著作權法訂得太嚴,真令人啼笑皆非。
著作的個人使用(private use),究竟立法政策如何訂定,各國不同。歐
洲有一些國家是針對重製的機器或重製的空白媒介物上去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然
後使個人的使用範圍擴張。日本針對數位化的錄音或錄影亦然。我國著作權法對
個人的使用,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要件就可以了。至於著作權法第五
十一條的「合理範圍」要受到第六十五條的限制。一般而言,學生為了自己學習
研究目的而在網路上下載學術資料,有助於國家未來的學術文化發展,這是值得
鼓勵的,縱使是極大量,只要沒有散布,無須擔心會有違法的問題。然而學生免
費下載不合法的mp3音樂,純粹供個人欣賞用,只要下載量不大,不顯然超越一般
使用人個人使用的程度,依著作權法可能亦不致於違法。不過每一個人下載一些mp3
音樂,可能導致著作權人CD的滯銷,著作權人的心其實在滴血。學生將自己的快樂
建立在著作權人的痛苦上,不僅不值得鼓勵,而且還應受到道德上的非難。就如同
單純的購買大補帖或說話不誠實,雖不犯法,但是卻有道德瑕疵一樣。今天我們質
疑檢察官的誤解法律,同時也應呼籲學生應給予創作者良好的創作環境。畢竟法律
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刻在人們心中的法律。遵守法律只是可以使一個社會有秩序
,遵守道德才可以使一個國家有文化。
(原載於中國時報90.4.19 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