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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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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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8,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59) ── 教科書業者依著作權法第47條支付之使用報酬,應付給作者或作者所專屬授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7:52:19

Q59. 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教科書業者出版審定教科書,使用他人的文章,只要付費即可,無須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所謂付費,究竟是付給作者,還是付給作者所專屬授權的出版公司?    

A

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第4項規定:「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教科書業者出版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使用他人的文章,只要付費即可,無須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這種只要付費,無須取得權利人同意的規定,稱為「法定授權」。例如A出版公司欲編國中國文課本,需要一篇作者甲的文章,A出版公司事先無須取得甲的同意,只要事後付甲文章的使用費即可。

上述甲的文章,如果是登載於報章雜誌的文章,被A出版公司轉載採用,依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由於作者在報章雜誌投稿的文章,推定報章雜誌只有使用一次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由作者保留,所以A出版公司對甲登載於報章雜誌文章的轉載,其轉載費當然應付給甲,而不是付給報章雜誌,這在法律上,沒有什麼爭議。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甲將文章專屬授權給B出版公司出版,A出版公司依著作權法第47條有關法定授權的規定轉載該文,轉載費究竟應付給甲抑或B出版公司?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的範圍內,既然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而且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內,反而不得行使權利,理論上A出版公司應將轉載費付給B出版公司。

然而,B出版公司與甲的出版合約關係,一般是抽版稅的關係(版稅通常為定價的815%)。B出版公司因出版甲書籍負擔編輯、印刷、人事及通路成本,在賣出書籍,尚應付給作者版稅,如果該書係中等暢銷之書,理論上出版公司如果付給作者10%的版稅,出版公司的剩餘利潤可能與作者相當而已。然而,在A出版公司付給B出版公司轉載費之情形,B出版公司取得轉載費,並無負擔印刷及通路成本,僅負擔收取授權費的人事成本,理論上B出版公司與甲間,如果沒有約定,依慣例亦應付給甲一定的權利金。此權利金由B出版公司與甲協商解決之。依實務出版公司經紀作者權利的分成慣例,雙方分配比例,從三成到七成都有,五成的合約最多。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92~9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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