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6. 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是否一定要書面文件、公證或登記手續?
A:
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權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必須書面。所以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即使口頭,也能發生效力。不過還是有個書面,將來發生法律糾紛,比較有較強的證據力。
此外,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如果有轉讓合約或書面文字,此合約或文字,無須經公證或登記的手續才有效。事實上,目前主管機關,也不辦理著作財產權轉讓的登記業務。合約如果經過公證,只是證據力較強,合約當事人將來比較不會否認簽過此合約而已。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8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