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7. 如果作者與出版公司的合約約定,作者的著作財產權轉讓於出版公司。此「著作財產權轉讓」,是否及於全世界,作者能否再去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授權?
A:
如果作者與出版公司的合約約定,作者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出版公司,這種轉讓,解釋上是指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包含下列12種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全部轉讓給出版公司:重製權(第22條)、公開口述權(第23條)、公開播送權(第24條)、公開上映權(第25條)、公開演出權(第26條)、公開傳輸權(第26條之1)、公開展示權(第27條)、改作權(第28條)、編輯權(第28條)、散布權(第28條之1)、出租權(第29條)、輸入權(第87條第1項第4款)。而且如果對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沒有特別限制地區的話,解釋上包含作者在全世界的著作財產權都轉讓了。所以作者在簽著作財產權的合約必須小心。
不過,出版公司為了避免將來爭議,在著作財產權轉讓合約,最好訂定:「甲不限地區著作財產權永久轉讓給乙。」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81~8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