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因緣罪性空,春風吹動百花紅。
深山絕谷難逢日,豈怨積寒未雪融?
三年前,我多兼了一門課,十幾位研究生每兩個星期,須從新竹趕來台北上六個小時的課。由於上課都在星期六,我對他們老遠跑來上課過意不去,所以上課當天中午,一定自掏腰包請他們吃飯。一方面吃飯時可以討論各種問題,一方面我也很好奇想了解,台灣時下這些年輕人的想法和他們的工作生活情形。
研究生中,有一位是現職少年法庭法官,一位是現職檢察官。日前的餐敘剛好這兩位都坐我旁邊,我就乘機問檢察官:「你辦案有感覺治安比較好或是比較不好?」
檢察官不假思索:「看起來案子比較多。不過我們是鄉下法院,也許不一定可以作準。」
我訝然問:「鄉下也會感到治安差?都是些什麼案件?」
檢察官:「竊盜和吸毒最多,這是惡性循環的。吸毒的人沒有錢,連用鐵做的水溝蓋也偷。進監獄出來,沒有一技在身,也沒有足以使他們向善的朋友,在同儕的引誘下,只好又再次地吸毒,再次地偷竊。毒癮大了,偷竊不夠,只好搶劫或做更大的案子。」
我問:「追上去難道追不到上游的毒梟?」
檢察官說:「很難,這是高利潤的行業,據說販毒三個月就可以買一部賓士的車子,從國外帶進一萬元的毒品,到了小盤可以賣到十萬元,追毒販一般追到小盤就斷了。」
在溫哥華機場,常看到海關人員牽著狗對行李到處聞,我們中正機場如果多養幾條可以聞出毒品的狗,我想或許可以減少不少的犯罪。即使狗做做樣子,走私毒梟也會神色不安。國家花錢養幾隻這樣的狗,總比到時候追竊盜、毒販和蓋監獄養犯人省錢吧。
我又問:「吸毒的人大多是什麼年紀?」
檢察官:「什麼年紀都有,也有已經五十幾歲了,還在吸毒。」
我好奇問:「他們為什麼會走上吸毒的路?」
檢察官:「一般會吸毒的大多是沒有正常的家庭,加上同儕慫恿,吸了以後,就很難自拔。」
看來要使一個國家治安良好,重要的還是每個家庭的健全。
這時候法官插口:「我看過犯罪的少年,他們大都是社會的弱勢者。他們平時無法常與父母相處。例如父母是街頭夜市攤販,晚上要擺攤,等到做完生意,小孩已經睡了,隔天小孩上課,父母還沒有起床。少年人沒有從父母身上學到好榜樣,只要交上壞朋友,就會做壞事。」
法官又說:「我辦的案子中,犯罪的少年人,大部分是單親家庭。像最近一個案子,女孩逃家了,我要找他父親把她帶回去,女孩堅持不肯。她希望我判她感化教育,她寧可到感化院,也不願意回家。我請觀護人打聽原因,才知道原來這女孩的父母離異,父親在她四歲的時候,就把她送到她舅舅那裡扶養,她舅舅對她不好,她又逃回父親那裡,然而在父親那裡又得不到父親的愛,只好又逃家,我真擔心她被騙淪入風塵。」
我問:「難道我們沒有一種制度,在這種情形可以把這個少女送到有愛心的家庭撫養,由國家做一點生活補貼?」我記得溫哥華有很多這種家庭。有一次,一個朋友的小孩,只在msn上寫著他想要自殺,同學報告學校,這個小孩馬上被帶到兒童醫院,父母再也無法見到這個小孩,由心理醫師作心理輔導,直到確信這小孩無自殺傾向,才可以由父母領回家。
法官說:「國家有補貼制度,但是願意撫養這種麻煩小孩的家庭很少。所以一般都由基督教機構來做這件事。」
我問:「為什麼是基督教機構,而沒有佛教機構?」
法官想了一下說:「我服務的法院確實沒有看到有任何佛教機構做這件事,但是確實有基督教機構把這件事做得很好,他們很有愛心。其實慈濟可以發動做這件事,只是我不懂為什麼慈濟不願意做這件事。」
我暗笑,慈濟給我的印象是,凡是無法出名的事,慈濟可能都不太願意幹。在溫哥華,一個白人就對我說過,慈濟怎麼看起來那麼像政治團體?我無言以對。
我又問:「一個觀護人要負責輔導多少位少年?會不會觀護人不夠?」
法官說:「我們法院只有八位觀護人,一位觀護人要輔導上百位少年人,當然不夠。這些少年人如果年輕時不學好,長大只會做更多、更大的壞事,國家將花更多的錢在他們身上。我們社會沒有成熟的輔導少年的義工制度。」
加拿大有高度成熟的義工制度和義工文化,不僅高中、大學,學校需要學生有一定時數的義工經驗才能畢業,畢業後沒有相當的義工經歷,根本找不到工作。
台灣只知道要掃黑,殊不知這「黑道」有許多正是政府對少年犯罪的預防和輔導制度忽視所造成的。少年時拿刀、棍棒解決問題,長大了當然拿槍解決問題。少年時得不到家庭和社會的愛,長大怎麼會對家庭和社會付出愛?
法官對於犯人,就如同醫生對於病人一樣。法官對犯人審判,醫生對病人診斷。
一個好的醫生,是在「醫病人」,而不只是「醫病」。這在家庭醫生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尤其明顯。一個好的醫院,不僅關切病人身體的疾病,而且關切病人的心靈問題。因為只有身、心、靈一齊健康,才可以稱為健康的人。
可是我們的法院又是一個怎麼樣的狀況呢?在法院透過什麼機制,可以關切到每一個被告的心靈以及家庭、社會的種種狀況呢?是否政府過關切作為一個被告如果坐牢後,他的家庭將破碎,而產生小孩的犯罪和對社會的仇視呢?是否國家有足夠的空間可以使法官或針對每一個案件,了解被告為什麼犯罪?如何才能避免犯罪?是否處罰就可以防止未來的犯罪?如果法官或國家機制對每一個案件不思索這些,誰來思索?
任何一個案子其實都應該有社會工作人員同時參與和觀察整個案子的進展,不能任由被告自生自滅。每一個被告都是社會的成員,我們不能「認同」他,但是必須「接受」他。就如同一個智力不足的人,不能被拋棄一樣。
維摩詰經弟子品說:「彼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此即佛經常說的「罪性本空」。每一個犯罪其實都是各種因緣條件的聚合,犯人只是各種因緣條件聚合結果的「受果者」。如果我們未針對每一個案件追蹤了解其犯罪的成因、如何避免犯罪、判決執行的結果對社會、犯人以及犯人家庭造成的影響,那麼法官對每一個案件的判決,就可能是在製造一個新的犯罪。法院判決後,才是社會問題的開始。
在餐敘上,檢察官說,她盡量使每一個案子的被告,都可以對告訴人做交待,在偵察庭就達成和解。所以一個可以開一庭就起訴的案子,她往往開兩、三庭來促成當事人解決問題。因為在第一線解決當事的問題,法官就無須再浪費司法資源去做冗長的審判,同時告訴人也無須再另提民事訴訟。這樣可以替國家省很多錢,也使當事人爭取到正義。然而她卻因為多事,苦口婆心替當事人和解,變成案件的遲延者,很多所謂考績好的檢察官,只不過是把案子推給法院和民庭罷了。
在餐敘中法官也說,他比其他同仁更關切每一個案子犯罪的少年人最後將如何?他對比較特別的案子,都會一再交待觀護人作其他必要的處理。然而社會資源不足,有很多事情,即使當法官也很無奈。
我們政府不要再談「掃黑」的成績了,是否該認真地思考社會的「義工」制度,認真地關切少年為什麼犯罪?認真地追蹤每一個犯人最後他們是怎麼在社會上生活,他的家庭如何?他們是否在國家和社會中得到「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