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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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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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 2007
赴中國大陸拿授權出版的危險性---談最近台北地檢署一個違反著作權法的起訴案子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7:09:07

問君讀律究何因?半為謀生半逐臣。

指卷公堂能談笑,條文飛誦最知津。 

最近台北地檢署起訴一個案子(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二二三○號),事實是這樣的: 

A出版社的負責人甲到中國大陸找B出版社取得一本書授權,在台灣經過總編輯乙的修飾後出版,名為「服務業聖經」,在台灣出版。 

先前台灣另有一個作者丙出版「服務業競爭優勢探索永續經營的奧秘」一書,認為A出版社的「服務業聖經」一書抄襲他的書,就對甲、乙和印刷者丁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 

這個案子與一般業者處理不同的地方是,丙事先沒有對被告發律師函或存証信函,就直接提出告訴。甲在獲悉被告和告訴的相關事實後,就把書收回,表明是得到中國大陸B出版社的授權。 

檢察官要甲提出証據,甲就提出原來中國大陸B出版的簡體字原書,甲付錢給B的簽收收據,授權書及簡體字的書籍經乙潤飾的稿件証據。 

檢察官要甲傳B出版社的負責人來台灣,然而B出版社的負責人未必願意來台灣,而且即使願意來台灣,也未必可以取得台灣出入境的簽証。結果檢察官把甲、乙和丁都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了,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金。在起訴的卷內,有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為什麼A沒有去告B,以証明自己的清白 

雖然說,起訴不等於判罪,然後對當事人而言,畢竟是非常麻煩的事,可能數年內心情不得安寧,隨時在擔心會被判罪,甚至要坐牢。 

這樣的起訴,與所有過去的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相較,是相當罕見的。一方面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罪,以故意為前提。A出版社獲悉被告,已經把書收回,甲很難說是故意。而台灣的A出版社對中國大陸的司法,十分陌生,怎麼可能要他去中國大陸告B出版社? 

而乙只是一個職員,也被起訴,更不合理。公司要她改稿,她怎麼會知道這本書是大陸作者抄襲台灣的書?尤其離譜的是連印刷廠老闆丁都被起訴。丁只是一個合法出版公司送來的書,就會加以印刷的業者,怎麼期待他也知悉台灣和中國大陸的作者,是否書有抄襲情事?這樣的起訴結果,未來要叫印刷業者怎麼經營? 

怎麼會有這種案子?不僅當事人納悶,連所有知道這件事的出版者都納悶。這種起訴,不僅沒有社會教育意義,簡直是在浪費司法資源。台灣的部分檢察官,太沒有社會生活經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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