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規定之內涵
|
壹、智慧局之問題
一、近日外界針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供諸多意見,其中有權利人團體表示,現行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合理使用適用範圍過寬,部分營利事業成立公益性團體後,藉社會公益之名舉辦各式活動,實質為建立形象或節稅等目的,建議增訂「未受營利事業或團體贊助」為本條合理使用之要件。
二、由於本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合理使用,需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 |
(閱讀全文) |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6:35:18 | 迴響(0) | 引用 | 人氣(8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