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48條之館藏合理使用對象無包含數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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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智慧局之問題
現行著作權法第48條定有圖書館等機構於特定情形得重製他人著作之規定,但重製對象限於館藏(「收藏之著作」),近年來我們常接獲圖書館詢問其另行訂閱、購買的資料庫(電子期刊)是否亦適用第48條的規定,目前本局的行政解釋認為授權利用不屬於館藏(如註1及註2);惟亦有認為現行民眾對圖書館之利用方式已大不相同,授權利用之電子資料庫,或租賃方式取得之著作,仍應認為是館藏,以符合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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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20:34:29 | 迴響(0) | 引用 | 人氣(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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