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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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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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30,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79) ── 出版公司與作者簽定含電子書之契約時,雙方於權利義務方面之應注意事項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1:27:07

Q79. 出版公司與作者簽訂契約(包含電子書),在雙方其他權利義務方面,還應注意什麼?

A

    有關作者與出版公司間,還有其他權利義務關係須要注意:

(一)授權人應提供之物及應出版之期限:授權人究應提供什麼物品--電子檔、圖片正片或樣書?再者,契約訂定後多久內應提供,宜加以約明。

另如果授權提供了上述物品後,出版公司應在收受後多久內出版,也應寫約明。此外,如果台灣授權到大陸的著作,有時著作須經許可,所以授權契約也可以另行約定:「乙方(被授權人)負責依授權地區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本著作,如果授權地區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本契約自動解除。」為了擔心著作審查機關要求過多的修改,可以再另訂下列文字:「如本著作內容經授權地區主管機關審查修改之幅度逾百分之○○者,甲乙任一方均得解除契約。」

(二)插圖權利之取得:如果作者提供文字之外,另提供插圖。作者所提供的文字,通常是作者所創作,在權利上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作者所提供的圖片,有的是別人所創作,不是作者所有,到底是由誰取得授權?應寫清楚,以免到後來被主張權利,作者與出版公司雙方相互推諉。另外如果書籍是翻譯著作,一般習慣上,多由出版公司向原著者取得翻譯權,不過這也應在契約上寫清楚較佳。

(三)出版公司的修改:出版公司能否修改作者的文稿?如果是錯字的改正、字句的通 順等方面,無關實質內容的修改,理論上是許可的。為了尊重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最好是契約書寫明編輯稿最後一校給作者校對,而且事實上最後確定稿,電傳給作者,請其檢視是否有意見,這樣雙方都不會有爭執。   

不過,有時台灣作者的稿件授權到中國大陸,或中國大陸作者的稿件授權到台灣來,由於雙方的習慣用語往往與當地有出入,出版公司為了能夠適度修改起見,最好是雙方有一項條款約定:「乙方(出版公司)為配合授權地區市場之需要,得對本著作之標題或內容進行適度更動(含潤飾、增刪及修改),但乙方(出版公司)如更動甲方(作者)著作之實質內容,影響甲方(作者)精神,須經甲方同意。」

(四)出版公司得行使之權利範圍:一般慣例上,出版公司對於所出版書籍的行銷方式、包裝、宣傳、價格的決定、封面設討,應有完全的決定權。如果作者對這些事項,也想參與意見,應在契約條款上註明。尤其是書名部分,一般多由作者與出版公司討論決定,也可以在契約條款上約明,如果發生意見不一致,以何人之意見為準。

(五)贈書及購書優惠:一般上,書籍出版後,出版公司都會贈書給作者,而且作者向出版公司購書,也都會有優惠。至於贈書多少本,及購書多少折扣優惠,視作者需要而定,可以在契約條款上訂定。最常見的贈書是第一版贈書二十本,第二版以後贈書十本。而贈書折扣最常見的是定價的六折到七折。

(六)出版公司為行銷目的之重製:出版公司有時候為了行銷書籍,會在報紙上登廣告,並登載書籍部分內容,或在網路上廣告,順便登載幾篇文章。如果在契約上沒有特別約定,出版公司把作者書籍內容,在報紙上或網路上刊登,很可能會侵害到作者的重製權。為了使書籍可以順利行銷起見,雙方契約也可以約定「為行銷目的之重製條款」,例如約定:「乙方(出版公司)為出版本著作之宣傳需要,得從本著作內容擷取不超過本書○分之○(或○○字)之篇幅製作宣傳小冊子,或在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上登載。」

(七)脫銷之防止:出版權授與契約,一般多有一定期間,有的3年,有的5年,有的7年或10年不等。而出版權授與契約,一般上也多是專屬授權契約,在出版權授與期間內,作者不能將著作另外授權他人出版。如果出版公司已經無存書,又怠於出版新版,作者在授權期間內,既無版稅收入,又不能另行更換出版公司,對作者並不公平。

因此,出版權授與契約通常也會約定:「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出版公司)應防止本著作脫銷或市場上發生缺貨。如本著作脫銷,經甲方(作者)通知乙方(出版公司)再版時,乙方(出版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個月內完成再版。乙方(出版公司)之庫存等於或少於○○本而不再版時,視為脫銷。」不過,這樣的條款,僅適用在傳統的出版情況,對於新科技的POD(print on demand),應消費者需要隨時可以印刷的情況,並不適用。

(八)被侵害時第三人賠償的分配:如果作者對出版公司的授權,屬於專屬授權。而所出版書籍被第三人侵害時,出版公司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的規定,可以直接以出版公司名義,對侵害者進行刑事或民事訴訟。這過程中,可能侵害者直接賠償和解了,也可能進行訴訟到最後,由法院判決侵害者應賠償。 

不管如何,出版書籍因被第三人侵害而銷路減少了,版稅也減少了,是一項事實,所以出版公司有損失,作者也有損失。有關作者的損失,如果不在契約上明定被侵害而第三人損害賠償的分配方式,由出版公司直接取得完全賠償,對作者未免不公平。

因此,在出版權授與契約,應有一項類似條款:「乙方(出版公司)出版發行本著作,如被第三人侵害,由乙方進行追究處理。如為進行追究需要甲方(作者)提供資料、司法作證或其他協助,甲方(作者)應全力配合。上述追究費用,由乙方負擔。第三人之賠償金,扣除所有費用後,百分之○○歸甲方,其餘歸乙方。」上述百分比,通常作者所得分配,多為扣除所有費用後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

(九)廉價承購:在傳統出版市場不景氣時,有時出版公司為市場需要,會舉辦書籍大拍賣,也許是五折,也許是三折。如果市場大拍賣,是三折,而出版公司仍需要對作者付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版稅,對出版公司不公平。而作者書籍一出版就被大減價,對作者,更是有損顏面。有時作者寧可自己把書買下來,也不願意自己的書被大拍賣。

因此,雙方契約往往也會有作者廉價承購的條款:「乙方(出版公司)基於市場因素而降低本著作實際售價,如廉價低於定價百分之○○時,乙方(出版公司)應立即通知甲方(作者),甲方(作者)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有優先承購的權利。甲方(作者)承購時,乙方(出版公司)免支付版稅。」「本著作初版發行後○年內,實際售價不得低於上述廉售價。」「廉售價如低於定價○○折時,乙方(出版公司)免支付版稅。」

(十)契約之終止原因及程序:契約當事人,在契約期間內,本來就應遵守契約義務,直至契約期滿為止。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遵守契約條款,或契約一方有破產或法人解散狀況,契約應訂明另一方可以終止。

至於終止前,是否須要另有催告一方履行的程序才能終止,抑或直接訂明無須催告就可以終止,由當事人依需要而定。實務上較多的情況,是有一定催告期間的。例如約定:「甲乙一方違反本契約之條款時,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如果經他方以書面訂定三十日以上期限通知改正而期滿仍未改正者,他方得終止本契約。」「甲乙一方解散或受破產宣告時,他方得終止本契約。

(十一)庫存之繼續銷售期間:出版權授與契約如果期滿,或尚未期滿,但是因契約終止事由發生而合法終止,契約應歸消滅。契約消滅後,如果出版公司尚有庫存,究竟是否可以繼續販售呢?法律發生爭議。因此,最好在契約上明定:「乙方(出版公司)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法支付版稅所印製之本著作,於期間屆滿後,得繼續銷售至庫存完全為止(或約定:得繼續銷售半年或一年),但不得再印製。」「本契約因一方違約而期間屆滿前終止,比照前項規定。」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34~14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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