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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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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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8,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39) ── 出版公司於作者死後修改其作品之相關著作權問題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6:29:37

Q39. 作者死亡後,出版公司出版作者的作品,是否可以加以修改?如果修改幅度過大,誰來主張權利?

A

依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作者,不能讓與,也不能繼承的。因此作者死亡後,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原則上不是由繼承人來享有,不過也不是著作人格權消滅無保護。

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作者死亡後,著作人生前的著作人格權,視為生存。也就是作者生前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三者,都基於國家或文化公益考量來加以保護。依18條但書規定,作者死亡後著作人格的利益的保護,其保護的程度,比生前還低一點。也就是「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作者死亡後,出版公司出版作者的作品,由於作者已經死亡,如果書籍是法律書,往往因法條的變動需要修改,其他社會科學書籍,因理論的更新,需要隨時更新,這種修改,是被允許的。比較不被允許的是,原來作者掛名,後來掛名不見了,或原來作者主張某立場,在時空沒有改變下,出版公司把書籍修改為另一個立場,使後人感覺原作者立場反覆,影響原作者生前的名譽。

作者死亡後,誰來維護作者生前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六、祖父母。」上述順序,並不是民法的繼承順序,而是這些順序,理論上對作者生前的意思最了解,所以這些人對於作者的著作人名義被竄改,或書籍內容被擅自更動,是否符合作者的意思,最有資格說話。所以如果作者死亡後,著作的人格利益被侵害,這些人按順序對侵害者可以主張書籍收回,不能再出版,或要求把被竄改的作者掛名更正回來,或把書籍內容被不當更改的部分改正回來。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70~7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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