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8. 政府統計出版品,是否享著作權?一般人民如何利用?
A:
政府白皮書及各種統計資料,一般解釋為不是公文書,而是著作權法第50條之「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這種「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任何人都可以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所以政府統計出版品,任何人只要不是利用量過大,而是少量部分利用,不管是否基於營利,都為法律所許可。此外,政府統計資料,不管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的統計資料,都可以加以少量利用。此少量利用,其利用量可以較一般著作的「引用」量還大。而且還可以用翻譯的方式來利用。例如將外國若干財政統計翻成中文,但是要註明出處(第64條)。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5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