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智慧局之問題
一、辦桌菜色:
廚師用多拉A夢的圖形做出辦桌上的一道油飯菜色,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二、課後輔導諮商:
學校為辦理學生之輔導、諮商,藉由成長團體或個別諮商的方式,於特別設計之抒壓空間(非會議室、教室或辦公室)進行輔導活動:
(一)時間:採取週休2日全天或每週3小時,連續8週2類活動時間。
(二)活動內容:利用書籍複印、藝術品、影音資料,以口述、播送、上映或演出等方式進行輔導。
上開輔導活動,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或有其他途徑解釋為「合理使用」?
貳、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問題一:如果係食譜書,廚師按食譜的敘述方法煮成與食譜照片一樣的菜,是屬於「實施」。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實施權」,因而不構成侵害。然而本題多拉A夢的圖樣,係美術著作,以多拉A夢的圖樣做出辦桌宴席上的一道油飯菜色,並非按照一定敘述方法煮出,而係有意以食物為素材而製成圖案,較難解釋為「實施」,而應依其情節解為「重製」或「改作」,除非有合理使用規定(如五十一條個人或家庭使用等)的適用,否則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問題二:本題分兩個部分:
(一)重製行為:
1、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六條擔任教學之人,解釋上,不限於具有教師資格之人,如果係職員,而實際承擔教育工作,或職員為教師教學之手足延伸者,亦屬之。故本題之關鍵在於所述者,是否乃「學校授課需要」。
2、所謂「學校授課需要」,除了正常的教師教學活動外,尚包含「特別教育活動」,體育、實習、實驗等活動,但不包含學校的課外活動(註一)。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是否包含特殊學生的假日心理輔導所為之利用,立法不明。本文採否定說,認為此宜落入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考量。
(二)重製以外之無形利用(口述、播送、上映或演出等):
1、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規定,依 貴局通說之解釋,不包含經常性之活動,如依此見解,本題亦不符第五十五條規定。
2、本人不贊同凡經常性活動,一律排除第五十五條範圍之見解,已如過去諸問題所述。本文認為,如果本題係針對特殊學生的輔導活動,而該活動不因該學生之參加而另行收費,則宜認為係符合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認為不符第五十五條規定,亦宜認為得援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其他合理使用為宜。
3、如果本題之學生,具有周末的娛樂性質,不宜適用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免責。
三、以上意見,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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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參見:加戶守行:著作權法逐條講義(平成十五年四訂版),253-2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