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三年(一六三八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髮裹足」。
順治元年,孝莊皇后諭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
順治二年以後,所生女子禁纏足。
順治十七年,皇帝諭旨規定,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康熙三年重申禁條,
規定康熙元年以後所生女子違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
兵民之家,交刑部,責四十板流徙;
十家長不行稽察,枷號一月,責四十板;
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於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
法令雖嚴,但統治者的舉措,還僅僅是為了穩定傳統秩序,
和維護滿族舊制,所以缺乏變革文化的深層意義。
又因之禁纏足與漢人的民情、生活觀念大相逕庭,所以纏足之風,屢禁不止。
康熙七年,皇帝詔求直言,左都御史王照、禮部儀制司員外郎王漁洋,
乘機奏請「酌復(纏足)舊章」,「寬女子纏足之禁」,
獲皇帝批准,從此纏足風氣愈演愈烈。
不纏足之風,歷經多次失敗、沉寂後,
在民初出現了改造陋俗的新高潮,禁纏足也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孫中山先生發出禁纏足的文告,
「通飭各省一體勸禁。其有故違禁令者,予其家屬以相當之罰。」
從而得到社會各界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民初社會出現「天足興,纖足滅」,「放足鞋興,菱鞋滅」的局面,
「女子裹腳從此解放了,已裹的放掉,已經裹小的也放大,
社會上很自然地一致認定,民國紀元以後生下的女兒,一概不裹腳。」
直至三、四十年代,終於根除了纏足這一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