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丞相,還得買“二手房”;貴為樞密副使,也要租房度日;退休離職,不僅搬出官舍,連一張床也不能帶走……
異地任官,
國家提供住房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為常與官衙連在一起,如今曰之“機關大院”,所以有時也相容辦公場所的涵義。若用現代語匯表述,大抵就是機關住房的意
思,因其不僅所有權一般都姓“官”,即屬於國家資產,而且往往還特定屬於某官署即某一個機關。
自秦漢起,各級官員均由國家任命,無論是各地賢能被徵辟或舉薦到中央當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當官,大多存在有異地仕宦解決住所的需要。因
此,由國家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大約也就在秦漢之際逐漸趨向制度化。
《漢書》卷三十九記曹參封爵列侯,食邑平陽,但本人先後在齊國和中央任相,其長安的“相舍後園近吏舍,吏舍日飲歌呼”云云。此“相舍”與“吏舍”,就
是相國住宅和吏員宿捨得同義語,當由國家提供。漢高祖劉邦向全國發佈《同安輯令》說:凡為列侯食邑者,都給印綬佩帶,賜給宏敞的住宅;俸祿達到二千石級別
的將吏,就可遷居長安,賜給次一等的住宅。這當然是開國時期優待功臣的一種措施。
再看《漢書》卷九十三記,侍中董賢為邀漢哀帝寵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與老婆團聚,於是哀帝特許董賢的妻子搬進他在宮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
根據這一條史料,可知至遲到西漢後期,官吏家屬可以隨居機關住房(官寺舍),已經是普遍現象了。《宋書》卷四十一記宋武帝生於“丹徒官舍”,其父劉翹時任
晉陵郡功曹;《宋史·孝宗紀》記宋孝宗“生於秀州青杉之官舍”,其父趙子時在秀州居官;《成都文類》記司馬光生於郫縣官廨,其父時任該縣縣尉。《曲洧舊
聞》卷三記,歐陽修也是其父親任綿州司戶參軍時“生於司戶官舍”的,後人還把這個住宅改為“六一堂”(歐陽修號六一居士),以志紀念。
住房是一種待遇
居住官舍不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種政治待遇。《事實類苑》卷十一記,北宋名相寇準受政敵迫害,被貶為衡州司馬。衡州府向來不給這種徒有虛名、實受監管
者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眾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敵又趕快把他遷到雷州,並終於達到令他鬱憤而卒的目的。
蘇東坡的弟弟蘇轍也曾被政敵章惇貶到雷州,“不許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得知,嚴令州府究治膽敢借房給管制分子居住的民眾。後來章惇也被貶到雷州,
碰巧亦向這個人求租房子,對方心有餘悸地答覆他:
“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賓退錄》卷八)此為政治鬥爭之激烈在住房問題上的反映,也說明雖然稱官,卻並非人人都可住官捨得。
辦公住家一體化
官舍如此“尊嚴”,在一定程度上與它的位置有關係。自秦漢以來,凡州郡府縣各級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長和佐貳官員的生活區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
機關大院以內的,俗稱“內衙”或“私宅”等,並用屋宇式的宅門同以大堂為中心的辦公區域劃出界線。宋人孔平仲《珩璜新論》卷四:
“或以衙為廨舍……兒子謂之衙內”,因知古人常將“衙內”作為官府子弟的代稱,就是以他們這種特殊的居住條件為依據的。
《溫公詩話》記北宋鮑當任河南府法曹時,河南知府“薛(映)嘗暑月訪其廨舍,(鮑)當方露頂,狼狽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說像鮑當這種處長一級(曹
官)的官員,也有坐落在衙署內的住宅。因為是私人生活空間,又值盛夏季節,所以沒戴官帽,恐怕還是半赤膊狀態,所以當上司突然來訪時顯得很狼狽。
而像上述寇準、蘇轍這些人在當時的境遇,雖然名義上的級別比鮑的曹官還高一些(司馬為知府的佐官),但實際上是到此接受管制的。所以,無緣住在“內
衙”。反之,也有主動放棄這種榮耀的,如東晉羅含任州府別駕,“以廨舍喧擾,于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織葦為席而居”(《晉書》卷九十二)。此人名列《文苑
傳》,看來是希望在業餘時間有一個可以讀書寫作的安靜環境。
官多房少,亟需改革
地方官連同隨任家屬免費享用機關住房的傳統,一直維持到清朝覆滅。相反,京朝官的住房問題,卻經歷了較多的變化。前文說過,兩漢時官員多居機關大院,
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
“府廷之內,吏舍比屬”,足見規模之大。《後漢書》卷六十四記趙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於御史臺,因字臺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屬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兒
子媳婦。
但是,隨著國家中央集權管理職能的日趨完善甚至繁複化,京朝機構及供職人數也在不斷增加。據《文獻通考》卷四十七提供的統計,漢晉時全國官員總數僅七
千人左右,隋朝重新統一後達一萬二千五百七十六人,唐朝更增至一萬八千八百零五人,其中供職京師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假如仍沿襲兩漢時大包乾的辦法,則
不僅“京師百司”之機關用房要發生危機,亦將無法正常發揮衙署的辦公職能,因為辦公區內除了這二千六百二十員京朝官外,還得加上數倍於此的吏胥、雜役和衛
士,而在生活區內居住的又不止是他們的家屬,再要將侍候這一大家子的小丫環老媽子也算進去。閉起眼睛想像一下,這還成官署嗎?
《後漢書》卷二十七記,張湛官拜太中大夫,“稱疾不朝,居中東門候舍”。張湛以秩二千石的高級官員,不住官舍而自降住房標準,搬到候舍去,其表面理由
是請長病假不理事,所以不該居住官舍。但進一層推度,則應是京師官舍緊張,不如自己識相。總之,隨著中央官制的不斷擴張,京朝官住房辦法的改革,勢在必
行。
對於大多數京朝官而言,衙與捨得分開就意味著向攜眷免費居住官舍之傳統告別,居住形式的多元化由此呈現。像柳宗元出生在長安祖屋而自有老窩可居,當
然再方便不過。若甘願打光棍,則官署裏仍有單身宿舍可住。《唐語林》記“趙歷祠部郎,同舍多以祠曹為目”,此“同舍”即含有同住一個宿捨得意思。
如果定要拖上老婆兒女一大家子,而在京師又無祖業,那就必須別作選擇了。一種是買地建房或直接套購現成的公館,如左丞相張說在永樂坊的豪宅,就是因風
水先生慫恿而買下的“二手房”。假如經濟條件困難,便只能陋室將就了。唐玄宗時副宰相盧懷慎請長病假,同僚宋、盧從願等去他家探病,但見“器用屋宇,皆極
儉陋”,堂堂副相“臥于弊簀單席,門無簾箔,每風雨至,則以席蔽焉”(《明皇雜錄》)。
和盧懷慎同時任相的姚崇,居住條件與之半斤八兩,《舊唐書》卷一二四稱“(姚)崇第賒僻,因近舍客廬”。大概是因中心地段房價太貴,所以住所買在偏遠
的地方,為上下班方便,又在皇城附近的旅館裏包了一間,終因起居失調而“病店”。玄宗得知真相後,“詔徙寓四方館”,就是在專門接待周邊少數民族和外邦使
節的涉外高級賓館裏,為他開一間套房,以方便妻孥同住照顧。但“(姚)崇以館局華大,不敢居”。《長安志》介紹唐都城名人居所時,謂興寧坊有姚崇宅,“屋
宇並官所造”。看來,最終還是唐玄宗讓政府出錢,在中心地段新蓋了一所讓姚相自認為是合適的住宅,從此避免了擠旅館的苦惱。
“屋宇並官所造”,其性質自然是“官舍”了。若從所有制關繫上考察,分佈在長安居民區裏的京朝官住宅中,還有不少與之同類的情況,就是皇帝為表示對大
臣關懷,特賜一部分高級官員攜眷入住產業屬國有的宅第,一般情況下又隨居者的調任、貶謫或告老還鄉而收回。《大唐新語》卷三記,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
知自請退休,一旦獲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就是馬上退還官舍,搬進其他房子。
當然,以“賜第”形式化官為私的也有,不過因改朝換代或獲罪受處等原因,亦難保永業。如安祿山得志時,玄宗曾“敕于親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給他進京朝
見時居住。等他垮臺了,房子也就沒收了。
唐朝一般不為京官提供免費住房的做法,基本上為以後歷朝所繼承,其中尤以宋朝最“慳”。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設有樓店務(後改名店宅務)作為主管國有
房產和邸店的行政部門,負責出租及修造事宜,相當於近世的房管局。官員在京都任職而又無私第的,皆僦屋而居,雖宰執大臣亦然。屢從太祖、太宗出征的老將劉
福“既貴,諸子嘗勸起大第。福怒曰:‘我受祿厚,足以僦舍以庇……’”結果等他死後,子孫們竟無私宅可居(《宋史》卷二七五)。楊礪官居樞密副使,照樣借
住樓店務的房子,死後,宋真宗登門悼念,才發現其“僦舍委巷中,乘輿不能進”(《宋史》卷二八七)。
然而,不向京朝官提供住宅的制度,雖然能節省支出,但工作上的不便仍很多。葉夢得《石林詩話》:“京師職事官,舊皆無公廨,雖宰相執政亦僦舍而居。每
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則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就是說,有時候他們已下班出省,各自回家了。忽然有緊急公文需要辦理,按制度還得軍政兩府(即宰
府、樞密院)的首長連署才能生效,只好由吏員拿著公文一家一家去請各位領導畫押,“既稽緩,又多漏泄”。於是,“元豐初,始建東西府于右掖門之前,每府相
對四位,俗謂之八位”。因知從宋神宗元豐時起,兩府首長才有了建在皇城區的官邸。
不過,能免費住進“兩府八位”的畢竟沒有幾個,中下級官員還得“僦舍而居”。所以,先後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職的江休復曾抱怨說:
“望月初請料錢(即月薪),覺日月長;
到月終供房錢,覺日月短”(《江鄰幾雜誌》),可知房租是按月繳納的,對比收入,“恩格爾系數”也不低。而且在《宋史·食貸志》等載籍裏,還不時見到有關
“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的爭論。
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起碼大多數漢族官員在住房方面的待遇是這樣。名臣宋本出生在大都,自進士及第後,從翰林修撰累升至禮部尚書,原有的私宅因家貧
被父親賣掉了,本人“歷仕通顯,猶僦屋以居”(《元史》卷一八二)。
明代大體因襲其舊,但又有新的動向,就是不少部司自己蓋房或買房。如當時制度規定,每個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使用若干名皂役做雜務,亦可不用而將皂役
的工食銀折算歸己。《玉堂叢語》卷二記,謝鐸任南京國子監祭酒時,把這些錢全積攥起來,“買官廨三十余區,居學官以省僦值”。就是把原先國家租借給學官們
的住宅一次性買斷,使其所有權關係從國有變為機關所有,專供在本機關任職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錢。仔細推敲起來,用來買斷產權的這些工食銀,原來該按月分
給各人的,謝鐸的這一做法,從長遠看是為後人辦好事,從眼前看卻是讓現任者吃虧了,因為房子屬機關所有,一旦調任或退休,還得退還。
相比之下,以禮部右侍郎兼北京國子監祭酒的林瀚,其做法更令人服帖。《明史》卷一六三稱,林瀚“典國學垂十年,饌銀歲以百數計,悉貯之官,以次營立署
舍。師儒免僦居,由(林)瀚始”。就是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為機關蓋住房,為眾人謀福利。
這兩條資料,還透露出一點資訊,就是同樣為兩都的京朝官,若在國立中央大學任職,因別無“外快”收入,經濟上更困難,僅交付一家人的房租也是不可小看
的負擔。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一應傢具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為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傢具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餘
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彙報。朱元璋得知
後,為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一樣也帶不走”。(《典故紀聞》卷四)據此可知,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傢具雜用,都要按
清單歸還。
《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舍裏一張躺習慣的藤床帶回了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爺彙
報。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於是“跣足登床,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
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為宰相,亦不得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