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在網路廣告侵害著作權之物品本身是否犯罪?
|
壹、智慧局之問題
一、行為人尚未持有盜版物,以廣告、目錄、網路等方式為散布盜版物之表示(例如:於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盜版物資訊,俟客戶下單訂購方進行重製或販入盜版物),是否納入視為侵害著作權之態樣,科以民、刑事責任?
二、議題說明:
(一)本局解釋認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所定之「公開陳列」以「實體物」陳列為限,以「網路」陳列商品並不屬之(本局民國104年5月8日電子郵件104... |
(閱讀全文) |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7:09:44 | 迴響(0) | 引用 | 人氣(9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