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之著作財產權人加入集管團體之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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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智慧局之問題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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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20:25:25 | 迴響(0) | 引用 | 人氣(1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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