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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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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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2,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70) ── 作者於其授權出版之著作內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之應注意事項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1:08:14

Q70.  作者寫書授權出版公司加以出版,欲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在著作權法上,應注意那些事項?   

A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個人著述,或出版公司編輯書籍,常常可能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1217日電子郵件961217b號謂:「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引用別人之著作為輔),且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則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引用」有幾個要件:

(一)引用目的須正當:換句話說,引用目的,須「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所謂「其他正當目的」,是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因此,「著書」在性質上合於「其他正當目的」之引用(參見內政部民國84325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002號函)。如果將他人的學術著作的一部分引用在商業宣傳廣告中,不符合引用的目的。此外,將他人的美術著作用在書籍的封面,實有鑑賞目的,而不是供自己著作的參証註釋目的,並非屬於上述的正當目的之範圍。

(二)引用須有自己的著作:引用須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的著作中(參見最高法院84年台上419號判決),所以引用人須有自己的創作為前提。如果引用人沒有自己的創作,而僅重製他人著作,不符合引用的要件。例如重製他人公開發表的全文著作,以內部參考資料印發,供國軍官兵研閱,並不能主張引用(參見內政部811216日台(80)內著字第8124860號函)。

(三)須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著作: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謂:「原判決固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被告無罪之依據,但對於被告引用上訴人公司攝影記者郭舫拍攝徐櫻之照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前提,必該所使用之學術作品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始屬相當。」所以,如果被引用的對象,是不被保護的廣告短句;無原創性的照片;依法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或甚至只是觀念、事實、原理、發明、發現、思想、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本身等,因為這些都不是被保護的著作,無須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的規定,就可以直接使用。因此,必須所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的著作,才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的必要。

(四)須被引用的著作與自己的創作,可以區辨: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419號判決謂:「所謂『引用』,須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中。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必須可以加以區辨,否則為『剽竊』、『抄襲』,而非引用。」所以,如果把別人的創作當作自己的創作而使用,讀者無從分辨何者為自己的創作,何者為他人的創作,這種情形,純粹是抄襲,而不是引用。

(五)須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為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917日電子郵件990107d號函謂:「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等。也就是說,如果引述之文獻或圖片係附屬在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者,其『重製』行為就可以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引用必須以讀者的觀點來看,全文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只是輔助。換句話說,自己創作的質量,必須遠遠超過被引用的質量。如果自己創作質量,小於被引用的質量,也是一種抄襲,不是引用。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屬於「必要」、「最小」的合理範圍。所謂「合理範圍」,應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標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六)被引用的對象,必須與自己的創作內容有關聯:主張「引用」,必須被引用的對象的出場有其必要性或必然性,足以為自己創作的參証、說明或註解。例如寫台灣畫家席德進傳,在描述席德進的繪畫風格時可以引席德進的畫來輔助自己作說明。如果是寫小說,用席德進的畫作為章節的美編用,與該小說毫無關聯,縱使註明出處,也不是引用。

(七)被引用的對象,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的引用對象,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如果是引用私人的信件,必須取得發信人同意,否則不僅可能侵害發信人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也可能侵害發信人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

(八)被引用的著作,須註明出處來源: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52條而引用他人著作,應註明出處。尤其是註明被引用文章作者的姓名和被引用著作的文章名稱。如果自己的著作是學術著作,還應按學術慣例,除註明被引用作者的姓名、被引用文章外,而註明文章所登載期刊、日期及出版者等。

符合上述規定要件,可以引用他人著作,不僅引用人無須事先取得被引用文章作者的同意,而且可以不用付費。此外,引用的著作種類,也沒有限制,不僅限於語文著作,引用美術、圖形、音樂、戲劇舞蹈著作、照片、電腦程式著作,都無妨。而且如果被引用的是語文著作,還可以用翻譯的方式加以引用。如果符合上述各引用的要件,引用後產生的著作,可以加以散布,即使營利而販賣,法律也不禁止(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及第3項)。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10~11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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