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9. 出版公司委託特約攝影拍攝照片,在與特約記者終止合約後,出版社能否就先前特約記者所拍攝的照片,另使用在其他書籍上?
A:
出版公司委託特約攝影拍攝照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特約攝影所有,但是出版公司「得利用該著作」,所謂「得利用該著作」,是指依當時出版公司出資的目的來觀察利用範圍。如果該特約攝影沒有參與書籍的企劃,純然受委託拍攝某地或某人像的照片,拍攝後就交給出版公司,則出版公司可以重複利用該照片,縱使特約記者離職,仍然可以使用。
不過如果特約記者參與某套書的企劃,該照片顯然只為該套書而拍,目的僅在為該套書而使用,理論上,出版公司不得使用在其他書籍上。不過如果使用在原來企劃的書籍,該書籍在出版公司與特約記者終止合約後,仍然有再版,則此再版的使用,仍然屬於原來利用的目的範圍,出版社的利用,仍然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