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科書法定授權使用兩種以上著作之問題
|
壹、 智慧局之問題
謹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之著作權疑義請教: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第6點規定: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重製、編輯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輔助用品,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或第四點標準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請問關於「百分之七十五」之計算方式,其立法... |
(閱讀全文) |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6:13:57 | 迴響(0) | 引用 | 人氣(12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