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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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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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9, 2007
網路拍賣光碟片應注意什麼?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2:41:36

網路拍賣光碟片應注意什麼?

---不要因小失大 

莫道輕忽法可容,虛擬網路瞬無蹤。

百文來去不明貨,數載官司愁萬重。 

今天早上開電腦,進入奇摩入口網站,第一眼就看到這樣的標題:

網拍賣盜版 小賣家賠大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429/2/dkdr.html

我按進去的報導是這樣的:

更新日期:2007/04/29 08:28 聯合新聞網  記者:劉峻谷、張立勳/台北報導

影音光碟代理商取締盜版主要對象改變,以往以出租店、MTV店為主,如今箭頭指向個人,由於廠商多以「釣魚」手法讓賣家入彀,而且和解金額動輒十萬、數十萬元,獲利豐厚,網友一片罵聲,認為廠商專門坑殺小網友。

北市盧姓女子上網花三百五十元買了一套盜版韓劇光碟片,看完後再上網以二百五十元賣出。她託朋友面交光碟給「買家」時,現身的竟是自稱擁有版權的代理商人員,並指控她散布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她擔心吃上官司,不得不以十萬元和解。

根據法務部資料,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全台有五百多件個人因販賣盜版光碟,被控違反著作權案偵結和審結,其中基本國際公司提出告訴的逾三百件。未見諸紀錄,但在警方調查階段即私下和解,而未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案件,可能比偵結案件更多。

網路上早有網友質疑多家日、韓劇光碟代理商,專門坑殺賣家的聲浪,還有人蒐集資料製作「釣魚片單整理」,警告網友當心。網友指出,代理商使用「釣魚」手法,坑殺網友方式,是在拍賣家族佯裝買家購買光碟,再約出賣家,交貨時報警或指控賣家販售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索取高額和解金。

網友strong認為,代理商做法跟吸血鬼沒兩樣;nhdvd甚至強烈質疑,部分代理商右手賣出盜版日、韓劇,再上網搜尋看完片欲脫手的網友,約出交易時再脅迫交付高額和解金,手法比「釣魚」還惡劣。

擁有不少日劇、韓劇版權的基本國際公司,除了強調依法行事,維護公司權益,並堅決否認以釣魚手法坑殺網友,該公司表示他們不只抓個人販賣盜版光碟,也取締盜版光碟廠商和大盤。

***********************

目前在網路拍賣物品已經非常普遍,如果是自己買了光碟,看完後不想留存,在網路再拍賣,也十分常見。然而在網路拍賣盜版光碟有什麼罪?為什麼被抓到需要支付鉅額和解金?如果不支付會怎麼樣?怎麼加以防範?倒是十分值得注意。

首先,販賣盜版光碟有什麼罪?

如果販賣的盜版光碟,是自己拷貝的。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販賣的盜版光碟是自己拷貝的,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只有拷貝一份販賣,也是一樣。 

這種情形,依據著作權法第一○○條的規定,不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與著作權人和解,檢察官有可能只是緩起訴,如果是已經起訴才和解,法院還是可能判刑的,只是判刑後,可能法院會同時宣告緩刑。 

由於自己拷貝光碟而販賣的刑度很高,所以和解金額通常不低。因為如果不和解,而由法院來判,很可能會坐牢,而且再加上一筆可觀的罰金(至少五十萬元),告訴人通常要盜版者自己衡量可能的損失,要個幾十萬元的和解金,都有可能。當然,和解金額的多寡,最主要是看拷貝者的資力和資歷了。 

其次,如果販賣的光碟,是買來的再出賣的,而光碟買來就是盜版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規定:「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所以購買盜版光碟,看完後又在網路拍賣被抓到,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供出原來的盜版者,可以減輕到三個月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六十六條參照)(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如果販賣盜版光碟,不是屬於自己拷貝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一○○條但書規定,也不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與上面拷貝罪一樣,即使與著作權人和解,檢察官有可能只是緩起訴,如果是已經起訴才和解,法院還是可能判刑的,只是判刑後,可能法院會同時宣告緩刑。 

由於這種罪,如果不和解,一般至少會被法院判徒刑易科罰金,而且另外併科罰金十萬元以上,被告的損失,可能會超過二十萬元以上,所以著作權人要求十萬元和解金,被告通常會咬牙接受。 

然而就如同報導所說的,北市盧姓女子上網花三百五十元買了一套盜版韓劇光碟片,看完後再上網以二百五十元賣出,結果以十萬元和解,不是很冤嗎?這就要注意了:

一、如果光碟是買來的,而不是自己拷貝的,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它的罪,比自己拷貝而販賣的來得輕,所以如果光碟是買來的,而看完想把它賣出去,應留下購買的証據。例如在百貨公司買的,應留下發票,在網路買的,應存檔當時的購買資料。這一方面可以舉証証明不是自己拷貝的,一方面則可以証明貨品來源,即使當時明知是盜版的,而舉証盜版貨品來源,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也可以減輕刑責。 

二、如果自己不知道光碟是盜版的,買來看完再加以販賣,這是沒有罪的。因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的罪,以「明知」光碟盜版為前提。然而怎麼証明這是正版的?一般上,如果是在正當的店,如百貨公司、大的連鎖店,像燦坤、金石堂等店裏購買,只要你存在購買的証據,如發票或証人(如買的時候與朋友共同選購等),或在如博客來等網路書店購買,只要存下網路購買証據,一般上是不會有罪的。 

三、如果是在拍賣的網路購買的光碟,法院一般怎麼判斷你是否「明知」是盜版光碟呢?如果光碟是光凸凸,沒有什麼標籤、包裝,而且價格與正版的顯不相當,法院一般會認為你是「明知」盜版又購買的。購買這種盜版光碟,如果只是自己收藏、自己播放,這只是道德層次,在法律上是不違法的。然而明知盜版光碟而購買後又出售,這是要處罰的。所以要拍賣這種光碟,往往會得不償失。為了安全起見,建議最好不要在網路上拍賣來路不明的光碟。 

公民知法是一種義務,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這是我們應該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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