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本網誌歡迎下載及電子轉傳,但張貼網路或印成紙本須經權利人同意。另本部落格不回答具體訴訟個案問題。

格主小檔案

蕭雄淋





<2006年9月>
272829303112
3456789
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2223
24252627282930
1234567

最新文章
七言律詩(與強道會諸...
2023/12/20 17:45
七言律詩(賀榮寬榮退)
2023/7/27 18:23
江城子(宋詞)(感懷)
2022/7/20 17:32
西江月(宋詞)(新春...
2022/2/3 19:17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受聘...
2021/11/3 18:33

最新迴響
Re:釵頭鳳(賀台灣文...
by 鳳釵頭, 5/11
Re:2016年新年快樂
by 菩薩蠻, 12/28
Re:論著作財產權限制...
by MATT, 6/26
Re:論著作財產權限制...
by MATT, 6/26
Re:輯二:教義與詮釋(...
by 邱琳婷, 1/9

文章分類
略過巡覽連結。


部落格統計
今日人氣: 131 次
累計人氣: 1501027 次
文章總數: 859 篇
September 12, 2006
大英百科全書官司攻防戰(一) - 經過大要及主要爭執點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6:06:32

一、前言

我常把學習法律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學習基本法律概念、瞭解現行法的構成要件;第二個階段是學習方法論、法理學,閱讀專題研究及專論;第三個階段是閱讀判例、解釋及其他實務見解,拿實例問題練習分析、解答;第四個階段是真正辦理訴訟,實際攻擊防禦。

上述四個階段,拿武俠小說的學習武功來比喻,第一個階段是學習打坐、入門內功,練習蹲馬步及其他基本武功招式;第二個階段是學習獨門心法和特殊整套劍招、刀術;第三階段是觀摩打鬥和互相喂招;第四個階段是行俠江湖,實際施展武功與人對招比鬥。

嗜武如命的江湖人,最喜歡觀摩千百年武林難得一見的高手過招打鬥。在那奇幻詭譎、精彩絕倫如長江大河的綿綿招式中,往往在武功心法上,會有許多體悟。千載難逢的武林高手過招,往往一場比鬥下來,天下武學盡在於此,所有的武功精粹,都在這一場比鬥中發揮得淋漓盡致。

美商大英百科全書公司與台北丹青圖書公司有關「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中文版的訴訟,無疑的是台灣有史以來最曲折複雜的著作權官司。這個官司光在民事第二審(最後一審)中雙方的攻擊防禦文字就達一、二十萬字,證物、附件近百種,全部過程牽涉到的法律爭點多達幾十個。這個官司正可以說如「千百年武林難得一見的高手過招打鬥一樣,奇幻詭譎、精彩絕倫」。筆者有幸睹閱全部卷宗,見獵心喜,筆難自己。爰特別記下這一段「武林戰史」,以嚮同道。一方面也希望能夠拋磚引玉,使律師界能多為學術界留下一些「戰史」。

二、大英百科全書官司的經過大要

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國時報第十二版報導:「大英百科全書公司、中華書局、台灣英文雜誌社,前天向我地檢處提出告訴,控告丹青圖書公司侵害其大陸版『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中文版』著作權,地檢處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程序,於昨天上午發出搜索票,司法警察下午持票前往丹青公司、其門巿部,及中和景安街協德裝訂廠,搜出千餘冊已印好的丹青版『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及尚未裝訂的封面,以及帳冊、訂貨單,予以查封。」大英百科全書官司在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開始進入司法程序。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丹青公司及其董事長張玉屏、董事張玉珍、總經理杜潔祥一起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七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丹青公司二萬元罰金、杜潔祥及張玉屏各一年有期徒刑、張玉珍無罪。丹青公司等提出上訴,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大英公司、中華書局及台英社在刑事第二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丹青公司等賠償損害、禁止銷售「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並將判決書登載新聞紙。其後丹青公司等以自己銷售「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在私法上的地位有受侵害的危險,乃在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大英公司就中文版「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第一冊至第十冊著作權不存在,中華書局就上開著作重製權不存在,並聲請刑事第二審在民事訴訟未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七十八年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在民事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刑事停止審判,於是整個官司急轉直下,重心在民事確認著作權不存在訴訟。

丹青公司起訴確認大英公司就中文版「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著作權不存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大英公司等敗訴-大英公司就上開書籍著作權不存在、中華書局重製權不存在。理由主要是大英公司就自己擁有著作權舉證不足。這項判決結果,引起美方的憤怒,大英公司於是提出上訴。七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大英公司勝訴,理由主要是丹青公司等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無訴訟利益。丹青公司等上訴第三審,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最高法院判決丹青公司勝訴,案件發回高等法院。理由是丹青公司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有訴訟利益。八十年二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廢棄第一審大英公司敗訴之判決,而駁回丹青公司確認上述書籍著作權不存在的請求。八十年三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刑庭也判決杜潔祥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張家銜(張玉屏後來改名為張家銜)有期徒刑一年、張玉珍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丹青公司則罰金二萬元。這個結果美方十分滿意,只是嫌「遲來的正義」而已。

丹青公司的民事確認訴訟可以上訴第三審,也曾上訴第三審,後來因故又自動撤回。至於刑事訴訟,因為此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是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的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因此全案也就確定了。

在確定的刑事第二審部分,張家銜在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曾經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結果八十年六月六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回函表示:「於法不合、礙難辦理」。

另外大英公司、中華書局、台英社在刑事第二審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八十年三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移送民庭,現正在民庭審理中。

依出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大英百科全書官司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在民庭第二審審理外,其他如違反著作權刑事訴訟,確認大英公司著作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全案都已經確定,所有事實及法律觀點都可以加以敘述、評論。

三、美方對大英百科全書官司的關切

美商大英百科全書公司在美國是極有財勢和影響力的公司。在這個官司的前後過程中,大英公司頻頻運用其影響力,使美方對這個案件的進行表示關切。大英百科全書官司有關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訴訟及民事確認著作權不存在訴訟,我雖不是辯護人或代理人,不過卻有多次美方關切的體驗和見聞。舉例如下:

(一)民國七十六年底,美國在台協會經濟科科長蔡彼德(Peter H.Chase)約我在仁愛路福華飯店餐敘,主要在談大英公司對丹青公司進行訴訟的勝算可能性和若干衍生的法律問題。

(二)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八日中國時報文化版報導:「本案在調查期間,大英公司副總裁、美國在台協會、美國伊利諾州的兩位參議員Paul Simon Alan J.Dixon 都曾致函我外交部門,表示關切之意,並催促法律部門儘速採取行動。外交部則透過法務部、高檢處,將美方來函及大意轉知地檢處。北美司駐美代表處並且曾經發函回教育部,再轉會法務部的信函,並希望檢察官對此案採強硬手段,以免激起美國政府及民意的反映,致對我採取貿易報復等等。」

(三)丹青公司對大英公司的民事確認著作權不存在訴訟,第一審判決大英公司敗訴後不久,美國在台協會蘇余玲小姐曾打電話問我對這個官司是不是清楚?為什麼大英公司會敗訴?大英公司為了第一審敗訴,曾發函給美國所有政要,每人一份,抗議台灣法院不公正。

(四)在這兩三年內的中美著作權談判,美方好幾次把這個官司排入談判議程,成為談判的議題之一。去年六月,我以內政部顧問身分赴華盛頓參加三天談判。其中有兩小時是一位美國國務院女官員特別談這個官司,希望我方行政部門能夠以「法庭之友」身分,協助大英公司打這場官司。

(五)中美著作權談判美方一再要求我方要對違反著作權法罪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至少提了七、八次以上),主要還是因為大英百科全書官司的緣故。

這只是我親身體驗和在報紙上所看的報導而已,其餘還有不少從他處聽來的消息,倒不便在此敘述了,不過這個官司真的是影響相當深遠的官司,其中的法律關係,實在有深入探究的必要。

四、大英百科全書官司的主要爭執點

大英百科全書官司有不少爭執問題,簡單列舉若干主要的爭論點:

(一)      系爭中文版「簡易不列顛百科全書」,是由大陸五百多個學者專家翻譯,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及美國大英百科全書公司組成聯合編審委員會。系爭書籍著作權的歸屬,應依美國、中共抑或我國法律?大英公司主張系爭著作是「出資聘人完成著作」(work for hire),成立聘僱著作之要件美國、中共、我國著作權法各不相同,應以何種法律為準?

(二)      系爭中文版「簡易不列顛百科全書」原文為簡體字,且有許多違反國家法令政策的條目,是否在台灣可以享有著作權?

(三)      系爭著作中共與美國是否真有受聘關係?中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社長兼總編輯梅益的事後聲明,是否可以證明雙方的受聘關係?又中共方面的出版社聲明的文件須經如何認證才具有形式的證據力?

(四)      美國著作權執照的效力如何?在我國未註冊,但在美國著作權局有註冊,在美國著作權局談冊的內容,在我國法院是否具有推定的效力?

(五)      單純翻印他人書籍,能否對主張有著作權之人,提起消極確認之訴?換言之,丹青公司對大英公司訴請確認著作權不存在,有無訴訟利益?在程序上有無瑕疵?又刑庭能否因民事的消極確認訴訟而停止刑事審判?

(六)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的著作採註冊主義,系爭中文版「簡易不列顛百科全書」在我國內政部未註冊,其所以能擁有著作權,完全依據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九條規定。然而:

1.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迄今是否是有效的條約?中美斷交後,美國依「台灣關係法」延續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效力,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我國在法律基礎上依何法律關係延續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之效力?

2.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九條規定是否是「自動履行條款」?是否可以為法院所直接援用?

3.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在民國三十五年簽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是民國七十四年修正。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有無排除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效力?

4.         如果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解釋為「自動履行條款」,法院可以直接引用,這種解釋對我國未來的中美談判及現行法律體系,有無重大不利影響?

這個官司由於牽涉到複雜的攻擊防禦主張,所以應該從偵查庭關始,一審一審談起。

(待續)(本文原載律師通訊,民國808月號,第143 P11~13,文字未修正)



迴響(0) | 引用 | 人氣(3515)  

引用網址:
站內最新好文
悲傷五階段-寵物的臨終與...
2024/4/9 23:16
為寵物養生送死是身為主人...
2024/4/9 22:01
提升顧客好感願意買單的商...
2024/3/23 13:16
門市服務禮儀與溝通應對技...
2024/3/19 19:39
誰搬走了我的乳酪?如何面...
2024/3/17 20:51
[讀書心得]看漫畫學御宅族...
2024/3/15 19:46
變革走在危機前面-可預期...
2024/3/12 12:01
超越競爭對手的良機-危機...
2024/3/11 12:38
預防管理是控制危機最省資...
2024/3/10 12:27
面對危機的四關鍵-考驗的...
2024/3/9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