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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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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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9, 2006
十年洗冤清白日,半入黃泉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8:35:04


浪淘沙

竟日理私嫌,俗事三千,案牘積尺枕書眠。

夜夜夢縈驚堂木,羨煞雲閒。

持箋問青天,人間誰憐?層層更審日霜顏。

十載洗冤清白日,半入黃泉。

   剛收到高等法院無罪的判決書,患有嚴重憂鬱症的林先生沒有一點欣喜的樣子
。他匆匆忙忙打電話給律師,說他還要委任律師第三審辯護。他知道,告訴人余
先生一定不會放過他的,一定會聲請檢察官上訴。律師告訴他:「等收到檢察官
的上訴理由再說吧。」林先生說:「不行,我年紀大了,不知道能夠再活多久,
為了打這個官司,我已經五年沒有去美國看我的大兒子、大女兒和孫子了。如果
我完成委任,法院有什麼信寄給我,我就請我的二女兒馬上轉給您處理。」

林先生雖然完成了委任程序,但是仍然沒有出國。他每天仍在等檢察官的上訴理
由,因為他不放心,怕二女兒漏掉了,並且不斷地打電話到事務所詢問檢察官寫
上訴書為什麼需要那麼久?從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高等法院判決到八十九年
七月一日檢察官寫好上訴理由,林先生足足等了半年。等收到檢察官的上訴理由
,林先生馬上又約了律師,把上訴理由親手交給律師,忐忑不安地問:「最高法
院還會發回更審嗎?」

這個案子讓林先生在精神上已經坐牢了五、六年。他看起來又老了許多。當我看
到他滿頭白髮,拖著沉重的腳步,蹣跚地扶著事務所的鐵欄桿,一步一步緩慢地
走下階梯,在夕陽斜照下拖曳著微駝背的身影,慢慢地消失在門口。我眼眶微溼
,那天晚上,我填了這闕〈浪淘沙〉。

林先生於民國十一年出生,經營出版社已經四十年,余先生告他違反著作權法,
是他平生第一次上檢察署。民國七十九年十月,林先生的好朋友周先生開的出版
社周轉不靈,為幫助好友,乃把周先生自六十四年出版,由余先生所著的《口才
技巧》一書,包含著作權轉讓的「所有權利」買下來,周先生並寫了一張切結書
給林先生,保證無任何權利的問題,如有問題,完全由周先生負責。

林先生於八十年十二月出版這本書,書名改為《口才技巧引例》。民國八十四年
二月,作者余先生開始對林先生提出告訴。根據卷宗所示,余先生的信封上寫著
自己的頭銜:「非訟事件代書」,因此余先生告林先生的罪名洋洋大觀,包含侵
害重製權、改作權、著作人格權、贓物罪、偽造文書罪等。

地檢署傳周先生來作證,證明該書確實是他賣斷給林先生的,當時是他透過彭先
生向余先生買斷。於是余先生又自訴周先生業務侵占及違反著作權法。法官問周
先生有何轉讓證據?周先生說他的確對余先生付了轉讓費,不過事隔十餘年,無
法提出字據。周先生提出他十餘年來在中央日報刊登甚多此書的廣告,余先生不
可能不知道,並要求法院傳彭先生作證。彭先生聽說周先生沒有留下任何字據,
怕余先生又告他,來到法院只說介紹周先生與余先生認識,至於他們談什麼並不
清楚。於是法院判決周先生三個月有期徒刑,因減刑的關係,減到一個月又十五
天。

高院在周先生的判決上面寫著:「林先生不知周先生對於該書是否有發行權,惟
基於幫助周先生渡過難關之意而予以買受。」認定林先生沒有故意,林先生在地
檢署的案子獲不起訴處分。然而余先生不斷再議,高檢署也不斷發回,經過了五
次再議發回程序,第六次檢察官不經開庭,就對林先生起訴。起訴的時間是八十
七年十一月。距離余先生提告訴的時間已經三年又九個月了。

林先生在地檢署時,並沒有請律師。第一審,律師請求法院調閱余先生自訴周先
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的卷宗,仔細一看,發現證據和引用法條都有問題,乃詢問
周先生,願不願對原確定判決提非常上訴?周先生搖搖頭說:「我這輩子不想再
上法院了,上法院比坐牢還痛苦。」由周先生的表情,似乎認為,律師和法官都
是貴族俱樂部的成員,律師和法官在法院講的是另一個世界的語言,這種語言是
一般升斗小民所不能懂的。

在第一審和第二審經過冗長的訊問和辯論,林先生被判無罪了。不過到目前為止
,他仍然無法理解,何以法官會一直質問他買著作權為何不向作者買,而向出版
社買,難道他不知道早期書籍出版,大部分是賣斷的?同樣的,他也無法理解,
何以法官會問他,為什麼買斷著作權要用切結書而不用契約書?他問律師:「切
結書的效力不是超過契約書嗎?」這次律師沒有告訴他答案,因為律師正默默地
咀嚼法界流傳的一句話:「判決主要的憑藉,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我將這個案子告訴一位律師同道,他的反應竟然是哈哈大笑,認為我沒有辦過殺
人放火的大案,所以才會如此大驚小怪,把這種芝麻小事看得那麼認真,真是坐
井觀天。不過我還是不服氣,林先生自認為被折磨了五、六年,也浪費了不少司
法資源,難道這個案子沒有任何的啟示?

 (本文原載二○○一年四月全國律師雜誌)

附:

這個案子的第一審和第二審,林先生都勝訴,第三審又發回更審。更審的第二審,法官逼林先生要和解,當林先生同意以三十五萬元和解的時候,林先生的女兒在法庭的旁聽席上,當場哭出來。

和解後,法官才看到我這篇文章,我知道法官事後也百感交集。

當律師看盡人事滄桑,可說是煩惱業。李遠哲說,敬業的教授通常活不過六十歲,律師也差堪適用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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