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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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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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9, 2006
網友的基本著作權觀念(三)--對於侵害怎樣蒐証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5:54:08

一機在手馭飛龍,萬里天涯鎖敵蹤。

但得凱歌談笑顧,運籌帷幄信從容。 

一、       在法律上証據最重要 

法律上講究証據,証據是可以客觀呈現在法院的。想要主張別人侵害

你的著作權,你必須先提供証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
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一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二項)。」就說明了証據的重要性。曾經
發生過的事實,但是無法在法院舉証,在法律上只能當作沒有發生。
 

二、        一般怎樣發現文章被侵害?

 

一般人怎樣發現文章被侵害了?發現文章被侵害,有時候是自己偶然看到了
,有時候是朋友或其他熟人告知的。

 

我有幾個網友在網上,發現有人轉貼他的文章,要他品評讚賞一下。也有自
己把文章e-mail給朋友,隔了一個星期,又有其他朋友e-mail那篇文章給他,
作者變成另一個人。

 

在台灣文章被放在紙本,無論是以書籍或雜誌的形式印出來,情形已經非常
少見,因為台灣一般出版社或雜誌社,對著作權都已經蠻有概念。然而在網路
文章被轉貼侵害,可說還十分普遍。
如果轉貼者尊重原作者的姓名,有時還不會很生氣,然而轉貼者竟然把它據為
已有,以後原作者再次發表或印成紙本,反而可能被認為文抄公,實在心理很
不好受。

 

三、        以蒐索引擎來了解有無被侵害

 

其實如果有閒功夫,而且你的筆名又是比較獨特的話,把自己的筆名打進
google或其他蒐索引擎,就可以知道你一共有多少文章發表在網上?那些
不是你自己所發表,而是別人違法轉貼的,仍用你的筆名的?這時候轉貼的
人,只是侵害你的重製權,而沒有侵害你的姓名表示權。

 

然而如果你想進一步了解你的重要文章或一首詩,在網上有無被別人違法
轉貼,而又沒有標你的名字。只要你對你的重要文章的獨特關鍵字在google
或其他蒐索引擎鍵入十個字,或詩的其中一句,你可能就可以了解,你的文章
或詩是否曾被違法轉貼。因為這些你認為你在使用上比較獨特的字眼,完全一
樣的機率是非常少,而且蒐索的結果,那些是你的文章,那些不是你的文章,
一看就知道。

 

當你有閒功夫試一次的時候,你可能對你在網上寫文章將非常小心。因為即使
用筆名在網上寫文章,除非你不要這個筆名,否則無論好壞,都會流傳很久。
你將會感到,作品如同自然風景一般,長久客觀的存在著,不可能有任何的隱
瞞,而任人品評,如同上帝創造萬物一樣。作為一個創作者應以莊敬之心,運
筆謹慎,全力以赴。

 

同樣的,當你看到某一網友貼出一篇文章,文章非常好。你吃飽飯沒有事幹,
想確定一下,是否真的是那位網友所寫,或者是他轉貼別人的,也可以如法泡
製。如果在google或其他蒐索引擎上鍵入關鍵的二十個字,而沒有完全一樣的
文章出現,那可能真的就是他寫的。如果有其他一樣的出現,而是不同的筆名
,這時候你可以從身份上去判斷,兩者是否同一。如果二者身份相差懸殊,那
就可能有一個是文抄公了。

 

四、        當確定有人抄你的文章的時候,你怎麼保全証據?

 

當確定有人抄你的文章的時候,你怎麼辦?這時候,你就要先決定,是要私
了還是公了。
 

如果是要公了的話,你就要先對你先前被抄的文章,進行証明的動作。除
了自己的存檔外,可能也要找兩、三個好友對自己原來的文章,進行下載存
檔動作。然後去找律師,在刑事上,找刑事警察局的電信警察進行了解侵害人
的身份,在檢察官那裏進行告訴動作,或依民事訴訟法進行証據保全程序。

 

如果要私了的話,那麼同樣的,除了前面所說的,對自己的文章部分進行
証據保全外,對於侵害的文章,除了自己存檔外,也要找兩、三個好友進行
存檔動作。然後看是找律師寫律師函或自已寫存証信函,或甚至自己只有
e-mail都可以,請website hosting proder告知您侵害者的身份。

 

Website hosting provider絕對不會不理會的,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後website 
hosting provider不理會,website hosting provider也會有著作權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網路「公開傳輸權」侵害的「不作為犯」的責任。沒有website 
hosting provider那麼笨,為維護一個不熟的客戶,而可能成為刑事被告
的。

 

當從website hosting provider那兒得知侵害的身份後,那就看你們怎麼談
和解了。有關這個部分,有機會再來詳細談。

 

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

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

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第二十六條之一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不作為犯)
第十五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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