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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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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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7, 2016
文化基本法是否應有保護智慧權利之條款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9:31:34

文化基本法是否應有保護智慧權利之條款?   

 

最近文化部正積極在整合及草擬文化基本法,這部文化基本法,是否需要有保護智慧創作權利條款,值得探討。

首先,目前有關文化基本法的草案,大抵有這幾個版本:

一、2009年立委翁金珠版本。

二、2011年原行政院版本。

三、2013年立法委員版本。

四、2013年文化部公廳會版本。

五、2014年立委陳學聖版本。

這些版本中,有保護文創智慧權利條款的版本有:

一、翁金珠版本的第10條:「政府應致力維護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使貢獻智慧者獲有權利,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二、陳學聖版本的第5條:「文化部為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應鼓勵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並調和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以達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之目的。」

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 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

日本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第20條規定:「對於作為振興文化藝術之基礎之著作人權利及其鄰接權利,為依循其於國際之發展動向而予保護及公正利用,國家就與前揭權利相關之保護及公正利用、其制度之整備、調查研究、前揭權利(相關知識)之普及與啟發及其他必要政策,予以講授解說。」

依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均規定人人對由於創作者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著作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予以保護。尤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係有關文化基本權最重要之規定,故文化創作權利之保護,係文化基本權之最重要內涵之一。如果文化基本法有規定文化自由權和文化平等權,則文化創作權,自應予以列入。

二、翁金珠版本第10條規定,有下列不足之處:

1、  翁金珠版本係維護創作者之「慧財產權」,與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所規定均不符。蓋後者之保護,均包含精神及財產之權利,不限於財產權。

2、  翁金珠版本所稱「政府應致力維護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其中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還包含專利、商標、半導體積體電路佈局等等權利。這些權利,不見得每一項都跟文化有關。因此,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才限定「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此部分翁金珠版本用語不見得精確。

3、  日本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第20條規定,除包含對創作者之權利保護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外,並包含對該智慧權利建立完整制度和隨時作研究發展和知識宣導。

三、陳學聖之版本規定:「文化部為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應鼓勵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並調和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以達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之目的。」上開條文,有下列的瑕疵:

1、   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宜設在文化部,抑或經濟部,係待討論之議題。然而文化基本法如果欲訂立主管機關,應就整個文化事務訂定主管機關,而非在文化基本法訂定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目前訂在著作權法第2條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如果欲將著作權之主管機關改隸文化部,只要修上述著作權法第2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及文化部組織法即可,而非在文化基本法訂定。

2、   上述規定,將「著作權主管機關」、「著作權之保護」、「「文化保存」、「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等結合在一起,並以著作權法第1條之條文文字為結尾,實對著作權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等三法功能相混淆,似有未妥。

3、   上述條文亦未處理法令依國際動向而調整及宣導問題。

四、茲將上述公約、外國立法及各版本草案規定,綜合試擬條文如下:

「政府應保護創作者關於文學、科學或藝術創作精神及財產上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第1項)。」「政府針對前項保護制定法律,應參酌國際動向、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隨時研究修正(第2項)。」「前項法律,政府應有對相關產業人員普及宣導之措施(第3項)。」

 

說明:

(一)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草案第1項規定,含有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之內涵,並且參酌翁金珠和陳學聖版本而修正之。

(二)本草案第2項及第3項之內容,參考日本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第20條之條文訂定之。

 

(本文發表於20161227日,同步更新於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網址: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8662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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