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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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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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7, 2014
使用VPN服務而下載台灣地區無法下載的APP之責任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7:02:52

 壹、 智慧局之問題 

本組接獲民眾來信詢問有關某公司擬於自有平台上提供免費VPN服務(虛擬私人網路),讓使用者可以透過該VPN下載海外台灣地區無法下載之APP(惟使用者仍需付費給著作權人),此行為人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規避他人防盜拷措施或其他侵害行為?

.
若著作權人(app開發商)透過下載平台(app store google play)所設定的IP過濾機制,限制特定區域使用者方得以特定條件(例如不同區域不同費用)接觸並下載APP,該IP過濾機制是否為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

若廠商於不特定人可接觸之平台上提供VPN服務以利台灣區使用者偽裝其IP為當地IP去接觸及下載使用該APP,是否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022? 

又如著作權人擬主張權利,適用法律應為使用者或該公司所在地法,亦或為VPN主機所在地法律?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著作權人(app開發商)透過下載平台所設定的IP過濾機制是否為防盜拷措施? 

(一)若著作權人(app開發商)透過下載平台(app store google play)所設定的IP過濾機制,限制特定區域使用者方得以特定條件(例如不同區域不同費用)接觸並下載APP,該IP過濾機制是否為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

(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防盜拷措施,包含禁止進入或限制進入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也包含禁止利用著作或限制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而著作權人(app開發商)透過下載平台(app store google play)所設定的IP過濾機制,限制特定區域使用者方得以特定條件(例如不同區域不同費用)接觸並下載APP,就要件上,應解為係限制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應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防盜拷措施。其目的係在區隔市場,使各市場有不同的價格、行銷手段、授權機制、代理商等。在制度設計上,類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或專屬輸入權制度。 

二、廠商於不特定人可接觸之平台上提供VPN服務,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第2項規定? 

(一)著作權法第80條之22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違反第80條之22項者,依第90條之3規定,有民事責任;依96條之12款規定,有刑事責任。 

(二)若廠商於不特定人可接觸之平台上提供VPN服務以利台灣區使用者偽裝其IP為當地IP去接觸及下載使用該APP,是否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022?應依個案決定之。尤其因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2項規定有刑事責任,故應審酌廠商有無犯意。如果VPN服務軟體,係在下載平台(app store google play)所設定的IP過濾機制之前即已存在,本身係一中立技術,而免費提供並非為下載特定APP而設,亦無宣稱為破解或規避某一特定防盜拷措施而提供,則不應認為違反著作權法80條之22項規定。然而如果廠商於不特定人可接觸之平台上提供VPN服務以利台灣區使用者偽裝其IP為當地IP去接觸及下載使用某APP,且特別宣稱對下載某特定APP有防盜拷措施的功能,則除有著作權法第80條之23項之情形足資援引外,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2項規定,應斟酌犯意而檢視應負何種民刑事責任。而所謂「著作權法第80條之23項之情形足資援引」,例如提供該VPN服務,係專為個人非營利使用,且對APP之著作權人付費之情形,可解為有著作權法第82條之23項第9款之情形。 

三、使用者透過該VPN下載海外台灣地區無法下載之APP,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1項規定? 

(一)著作權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違反者,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3規定,有民事責任。 

(二)著作權人(app開發商)透過下載平台(app store google play)所設定的IP過濾機制,限制特定區域使用者方得以特定條件(例如不同區域不同費用)接觸並下載APP,第三人透過VPN下載海外台灣地區無法下載之APP(惟使用者仍需付費給著作權人),此種情形應係該第三人規避權利人限制進入之防盜拷措施,除有著作權法第80條之23項之情形外,應負著作權法第90條之3之民事責任。而由於著作權法第80條之3之情形頗多,如果該第三人係個人為非營利目的,且已對權利人付費,宜解為屬於著作權法第51條、第65條之情形,而因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3項第9款規定而不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1項之規定。 

四、有關違反防盜拷之準據法 

有關法律衝突之準據法,應視係針對提供VPN或規避防盜拷措施的使用者所在不同而異其情形,其詳如本人於「日本機關之報告書在我國是否受保護?」(註1)中所述。  

1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13/12/04/2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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