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疏流百圳通,長堤萬丈未防洪。
任君賞罰頻難治,恩怨未消豈竟功?
醫院是治療「疾病」,還是治療「病人」呢?醫院如果只是治療疾病,那麼只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醫院如果是在治療病人,那麼在治療的過程,應同時配合給予病人積極的健康知識與健康的心靈。
同樣的,法院只是在判斷是非,「消滅犯罪人」;還是在解決問題,消滅「犯罪」?法院如果只是在判斷是非,是非判斷了以後,是非還是是非,這個是非沒有解決,下一個是非還是繼續地到來。法院在形式上消滅了「犯罪人」,然而這個人還是人,除非死亡,否則「犯罪」無法消滅。沒有消滅不平和怨恨,怎麼消滅犯罪呢?我們究竟應怎麼樣地解決這些問題?
以一個癌症病人為例。一個癌症病人進入大醫院的腫瘤科,除了醫生之外,應該同時還有心理輔導師、營養師、公共衛生教師等團隊,甚至有由病人選擇的牧師、神父、比丘、比丘尼,以及其他的傳教士,這才是真正的治療。
因為治療病人必須使病人心情安定祥和、對未來有信心、遠離恐懼,治病才會有效,所以必須要有心理諮商師。病人無論是在治病的期間或在治療過後,都需要有整套的營養調養,才能使治療持續加強效果,所以需要有營養師。同樣的,病人需要有應付疾病的基本知識,才不會人云亦云,產生了慌亂;病人在治療痊癒後為防止再復發,也需要有保健的知識,這就需要有公共衛生教師。此外,病人在痊癒的免疫系統上,有時候也需要有靈性的力量輔助,所以需要有依個人意願選擇的牧師、神父、比丘、比丘尼及其他傳教師。然而我們醫院在這個部分仍是缺乏的。
同樣的,在法院發生了一個糾紛,我們沒有社會工作者和研究者在法院守住每個當事人,觀察他們為什麼為什麼會有糾紛?為什麼會有犯罪?怎樣防止這些糾紛和犯罪?當犯罪被判刑後是否犯人會改過自新?犯人在進監獄後,他的家人如何?犯人在出獄後他們如何過生活?事實上,我們目前的制度,法院的裁判只是產生一定的公權力,不一定產生一定的公信力,敗訴的一方不僅怨恨勝訴的一方,更且怨恨國家的公器,怨恨社會,怨恨制度。這個時候法院的判決,不僅沒有解決問題,甚至在製造問題。
醫院應是「治病人」,而不僅是「治病」。法院應是消滅「犯罪」,而不是在消滅「犯罪人」。為什麼結果不是這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