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智慧局之問題
因民眾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第2點及第3點之計算標準,第2點之計算方式係指所重製或編輯之字數、張數或版面計算?還是以被利用之原著作的字數、圖形及版面等來計算?另第3點之改作之計算方式也和第2點一樣嗎?請 您惠賜卓見。
貳、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依民國八十七年當時之著作權主管機關內政部,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8702053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以下簡稱「使用報酬率」)第二點規定: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 語文著作: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二) 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以張數為計算標準,不論為黑白或彩色、版面大小,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 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新臺幣二千元。
(四) 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以每頁版面新臺幣一千元為標準,依所占版面比例計算。如不能依版面計算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點規定: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改作者,其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上述規定,究係以利用者的字數、張數、版面來計算,還是被利用者的字數、張數或版面來計算?
二、上述使用報酬率第二點及第三點之本文,對於係以利用者的字數、張數、版面來計算,還是被利用者的字數、張數或版面來計算?未明確規定。然而依第二點(二)部分規定:「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新台幣壹仟元。」顯然應指以利用者的著作為計算基礎。而依第二點(四)規定,於語文、攝影、美術、圖形、音樂以外之其他著作,「以每頁版面新台幣一仟元為標準,依所占版面比例計算。」
在立法用意上,亦以利用者之版面為計算基礎。
三、查日本、南韓的教科書法定授權制度,原則上以利用者的書籍使用數量來計算報酬的標準,中國大陸的稿酬計算亦然。我國當初計算使用報酬率想當然亦為此種設計,無論重製、改作均如此。我國報紙、出版的計費慣例亦如此。如甲投稿乙報,共寫三千字,只有二千字被登出,則乙只付二千字之稿費;美國人A之英文著作被乙翻譯,乙之稿費以中文字數為準,而非以英文字數為準。
四、基此,有關「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計算標準,應以利用者指所重製或編輯之字數、張數或版面計算,而非以被利用之原著作的字數、圖形及版面等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