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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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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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5, 2008
宣揚著作權觀念,不能過火----談司機聽廣播被告和小學生看盜版海角七號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1:54:17
 

今天看了聯合新聞網,有一則讀者投書:

「有司機聽交通廣播而因著作權問題成被告,誇張得讓人憤憤不平。

廣播、電視本就是播送給大眾聽、看觀賞的。而且廣播、電視台在製作節目時,就對節目所需的音樂、畫面,付出了該付的著作權費用。難道著作權法規的使用者付費,包括對電視收音廣播的聽、看也要再付費?…」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558631.shtml 

十月十日 也看到一則新聞:

「小學生教室看盗版《海角七號》 老師急宣導著作權法

《海角七號》成了最賣座的國片,盜版片不止在夜市偷偷賣,還在校園裏流傳,屏東市有一所國小學生,從家裏帶來《海角七號》的盜版片,利用午休的時間在教室裏放給全班同學看,老師聽見笑聲才發現,學生竟然在看盜版片。

老師連忙把電視關掉,同時告訴學生不可以看盜版電影,因為依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可處 3 年以下徒刑,併科 75 萬元罰金。但是要著作所有權人要求,警方才會追查爆紅的海角七號盜版片。」

司機聽交通廣播,會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嗎?

有關在營業場所或客運、小客車單純開機行為,究竟是屬於「單純之接收行為」,抑或定位為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行為,經濟部智慧局早在民國八十九年就有函釋:

令函日期: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令函案號: ( 89 )智著字第 89010974 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後段規定適用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太穎( 89 )律字第一一 ○ 三一 ○ 一號函。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公開演出」之定義,於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其所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係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或電視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是於公共場所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無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再擴大其播送效果,已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所謂「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作為判斷的標準,如有爭議,則宜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1891&KeyCode=89010974&KeyConten=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智著字第 0910007605 號函,也有類似函釋。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072 號刑事判決說:「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做為判斷之標準,因車輛車廂內之 8 個喇叭均為車輛出廠時之原廠裝配,且係車輛通常所須配備之物,並非被告後為擴大音量所加裝,如同一般自用小客車出廠時原裝配備 4 個喇叭,以播放收音機之聲音,而遊覽車之體積大於一般自小客車數倍,就車輛面積與配備喇叭數量之比例而言,客觀上其效用亦應屬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範圍內,並不會因為車輛出廠時原廠配裝喇叭之數量而有異,故該 8 個喇叭屬收音機原本所配備之喇叭。」

所以司機單純聽廣播,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還不違法,應付費給音樂或其他權利人的是廣播者。在今年的七月二十一日開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97 年第 4 次會議,也是維持同樣的見解。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2999&Language=1&UID=9&ClsID=96&ClsTwoID=196&ClsThreeID=0 

再者,小學生拿盜版片在教室放,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處 可處 3 年以下徒刑,併科 75 萬元罰金嗎?

報載這侵害著作權,可處可處 3 年以下徒刑,併科 75 萬元罰金,是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道、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小朋友在教室放映盜版電影,該處罰的是製作和販賣盜版電影的人。小朋友如果沒有收費,放映盜版電影,在道德和教育上雖然不該,但是並不違法。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一個好的國民,除了遵守法律之外,也要遵守道德。在學校教小孩錯誤的法律觀念,其實也是不妥的。

面對專業的法律,編輯刊登文章,或記者寫稿,其實應請教專業人士。這兩個著作權法的小問題,其實在學詨修過一般著作權法的課的人都知道,還無須專家哩。

最近有時因趕時間坐計程車,跟著司機聽廣播,常聽到外行、沒有法律常識的政論家激動地在批評司法程序,真的感到啼笑皆非。

==========

小學生教室看盗版《海角七號》 老師急宣導著作權法

(2008/10/10 00:56)

http://www.nownews.com/2008/10/10/327-23478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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