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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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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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08
數位時代的著作權談判與經紀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1:42:21

  一、出版數位化已經成為潮流趨勢 

美國作家海倫凱勒(Helen Adams Keller)說:「有人說,知識即力量,對我而言,知識即幸福。」知識既可以為人類帶來力量,也可以為人類帶來幸福。人類的文明因知識的累積而進展。 

早期人類想要獲得知識,是依賴獸骨、龜甲、竹簡等媒介傳遞。在紙張和印刷術發明以後,人類獲取知識,最主要是依賴書籍。其後由於各種傳播媒體的發展,唱片、收音機、電影、電視、第四台、衛星等傳播科技的興起,不斷改變知識傳播的型態。直到近二、三十年,電腦科技和網路的興起,知識的傳播已經邁向數位化時代。 

從我國著作權法發展的歷程來看,每一種傳播工具新興,就帶來傳統產業的衝擊和改變。新興產業雖然不至於完全淘汰舊產業,但是新興產業卻足以使舊產業蕭條。在新舊產業衝擊的過程中,往往都有一段法律的空窗期,然而當新產業整合完成而合法化後,舊產業如果不轉型適應新潮流,就逐漸沒落。電視影響傳統廣播業;MTV影響電影業;第四台影響MTV業;MP3P2P技術影響唱片業,都是這三十年來歷歷在目的事實。 

由於電子書,除了可以在電腦呈現外,也可以在手機、光碟、電子閱讀器、電子紙張上呈現,它具有大量資料儲存能力、快速搜尋功能、互動多樣化學習及不占空間、沒有庫存的特質,又有不浪費紙張資源的優點,未來可以想見,電子書將會風起雲湧,出版的數位化,也將衝擊傳統的紙本印刷出版。 

二、大陸與台灣的傳統出版與數位化出版 

根據大陸新華社新華網報導,中國大陸新聞出版總署統計,2006年全中國大陸五七三家出版社共出版圖書233971種,總印數達到64.06億冊,總印張為511.96億印張,定價總額達到649.13億元。雖然總印張和定價總金額都略有增長,但是總印數卻下降了0.9%。然而中國大陸電子圖書數量已經超越美國,躍居全球第一。截至2006年底,電子圖書總量已達53萬種,電子圖書的收入達到1.5億元;到2007年,電子圖書總量進一步增長為66萬種,實現銷售收入1.69億元。目前全國有160多家出版社可以同步出版電子圖書,而且很多出版社的電子圖書出版數量已經超越紙質圖書,同時使用電子圖書的圖書館用戶數量已經突破1900家。再者,依最新發布的《2007中國電子圖書發展趨勢報告》顯示,2007年電子圖書讀者總數為5900萬人,比2006年增長37%,可見電子圖書的閱讀人口,逐年大幅增加(註一)。 

另根據台灣出版資訊網五月四日報導,2007年台灣圖書出版暨行銷通路業經營概況調查報告出爐,2006年新書出版種數為42,735種,較2005年成長1.83%。出版產業(不含行銷通路業)產值約為250.70億元,與2004(306.68億元)相比,呈衰退現象。(註二)然而台灣的數位出版卻不斷地興起,除了由電子業投資電子字典外,不斷地有出版者投資電子資料庫、電子書、電子雜誌之類的。聯合知識庫、智慧藏,都是典型的例子。即使法律業,也有月旦法學資料庫和法源法律網,採部分收費方式。由此可見,數位出版已經是時代的潮流和趨勢。在日本,手機小說成為流行,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現象。

三、傳統出版業面對數位出版在法律上的優勢和劣勢 

傳統的出版業與作者的出版關係,早期不少是出版公司買斷作者的著作權,也有買斷作者的出版權或訂定永遠出版合約的。自六十年代以後,出版公司一般多與作者訂立出版權授與合約,此合約大抵是以台灣地區的獨家出版權為範圍,屬於抽版稅性質,而不是付稿費一次買斷性質。 

如果出版公司買斷作者的著作權,這本書出版公司可以再作數位出版,出版公司再行出版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書籍的網路版,當然沒有問題。然而如果出版公司買斷作者的「出版權」,這買斷的「出版權」,到底是只指紙本的出版權,抑或包含當時還沒有料到會發生的數位出版權,就發生解釋上的爭議。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上述規定,在還沒有數位出版的年代,如果只買斷作者的出版權,而沒有買斷整個著作權,很可能解釋上,出版公司想再作數位出版,還須得作者同意。此外,如果出版公司只得到作者授權出版,依版稅決定作者報酬,那麼出版公司想要再作數位出版,當然還需得作者的同意,毫無爭議。 

這些情形乍看起來,對出版公司很不利。然而數位出版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定書籍數量和行銷力,這是單打獨鬥的作者所缺乏的,有待出版者來整合。而出版者是作者最熟悉和信任的人,作者對在紙本市場已經無法再銷售的書籍,原來的出版者對作者要求數位出版,作者通常都樂於接受。一方面是作者還可能有權利金的收入,一方是作者的作品,還可以長年不被遺忘。由於數位出版無庫存壓力和書店行銷的管道困難,所以出版公司只要有電子檔,可以把作者過去的作品,完全納入數位化出版的計劃。越是老字號的出版公司,越是可能形成龐大的知識庫。一家經營三十年的出版公司,如果每年平均出版三○○本書,馬上就可能擁有近萬冊的電子書,這是原紙本出版公司在地位上的優勢。 

四、出版公司怎樣與作者談判數位版權的授權 

出版公司回頭找作者作數位出版,怎麼樣與作者談授權?出版公司與作者的合約,最好不僅包含自己想要出版的數位出版內容,例如出光碟版、網路版、圖書館館藏版、手機版、電子紙張版、電子知識資料庫等,甚至應包含可以找人把它整理成為百科全書般的搜尋系統,這不僅使作者的作品壽命無限延長,而且還可以就傳統單打獨鬥的紙本書,加值而成為一個龐大的百科全書或資料庫系統。此外,不要忘記,在與作者的合約,出版者最好也同時擔任作者的經紀人,代理作者經紀原來紙本書的著作權內容。 

傳統唱片業的經營方式,應該可以給與書籍出版業一個啟示。傳統唱片業找人寫詞曲,就詞曲內容找歌星來演唱而出版唱片,唱片公司花了很多心血,包含廣告行銷、錄音、壓片、包裝,使這張唱片紅起來了。唱片公司如果只是賣唱片、錄音帶或CD,其實市場壽命很短,唱片公司一般都同時擔任詞曲作者的經紀人,詞曲要作成KTV的伴唱帶或伴唱機器,還是要找唱片公司代詞曲作家授權。此外,詞曲在電視、電台、KTV等地方演唱,還是由唱片公司經紀,代理詞曲作家把詞曲的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權利授權給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由仲介團體來向這些場所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行為作收費,而唱片公司可以獲得經紀的費用。 

未來出版公司可能也像唱片公司一樣,經紀作家的產品,可以補貼紙本的虧本和利潤的不足。出版公司對好的作品,除了自己作數位出版外,第三人想要就數位出版再作第二次、第三的利用或中國大陸、國外利用者想要再作翻譯、改編,都由原公司來經紀權利。出版公司如果經營的書夠多的話,只要在公司多加一、兩個版權管理者,把各種制式合約弄好,就可能再增加不少收入。 

五、結語---數位出版時代,出版業者必須整合 

台灣過去所有出版書籍相加,每年出書量相當驚人,尤其最近十年,每年新書出書量都在三、四萬種之多。這樣的出書量,在紙本行銷上,多數書籍每本書在通路曝光的機會,可能只有幾個月。然而在形成電子書後,曝光的機會,就可能成為永遠。 

然而網路浩瀚,電子書想要得到讀者青睞,也就是所有想要找書的人,都可以很容易找得到他所要的書,就需要數位內容平台整合。此外,目前台灣電子書的載體形式,並不統一,為了避免載體重複投資浪費,台灣數位出版業,也應定期討論,整合出一套對權利人有保障,也對消費者最合適的方法,使任何數位內容,都可以在同一規格的載體閱讀。再者,台灣目前每年實體書的出書種類,是中國大陸的六分之一,如果數位出版可以整合,也比較可以與中國大陸談判數位出版的合作與交換問題。 

在傳統出版行銷數量日趨減少,數位出版數量日漸增加的時代趨勢下,傳統出版者,應及早思索部分轉型問題,而轉型後也將遇到數位平台的整合問題。而由傳統出版到數位出版,原出版者面對作者,應重新思考角色的轉換問題。傳統的出版者,除了應同時參與數位出版外,也應同時成為作者的著作權經紀者,這其中需要許多談判,也需要了解許多新的法律遊戲規則。觀念創新與角色調整,可能是傳統出版者決定未來是否生存與發展的最重要因素。                

 =================

註一:參見: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bj.xinhuanet.com/bjpd_sdzx/2008-04/22/content_13053266.htm 

註二、參見:http://www.tpi.org.tw/User/uPsbNews.aspx?parentid=051#20080504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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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

Re: 數位時代的著作權談判與經紀
蕭律師您好:
目前擔任某BBS站某文學版的版主,最近舉辦了暑假徵文活動,徵求網友根據已出版的言情小說,延續其情節及人物設定、撰寫類似同人誌的短篇作品,並預計於暑假結束後舉行投票,給予前三名獎金(類似虛擬貨幣,並非實體財物);方才得知如此會有侵犯著作權的疑慮,請問該如何修訂參加方法?或者需取得原作者同意?若有發言不得體處敬請原諒。
順頌 時祺
潘欣平

潘欣平 於 2008/7/23 13:35 回應
部落主人回覆:

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智上字第十四號判決:「是系爭灌籃二部作品既係以被上訴人之著作風格,並延續他人著作之故事結構、人物鋪陳,另成立某一類似之著作, 自非井上公司獨立之創作,顯有抄襲、重製並侵害被上訴人著作權。」(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以已出版的小說延續其情節而寫續集,因為對先前出版的小說人物及情節,有其延續和發展,很有可能侵害其著作權,如果未得前作者的同意,這種作法很危險。如果真要做的話,選已經公共財產的作品,較為保險。

附帶請問,您唸興國中學?是新營人麼?如果是,那就是同鄉囉!



蕭雄淋 於 2008/7/23 16:15 回覆

Re: 數位時代的著作權談判與經紀
蕭律師:
多謝您的回覆,看來依現行法律要完全迴避掉此問題似乎是不可能的了;為顧全網友權益,也許停止這次的徵文還是最保險的辦法。

另我是新營人沒錯。想不到網上遇同鄉,真是又驚又喜。

潘欣平 於 2008/7/23 20:14 回應
部落主人回覆:

建議用公共財產的作品來徵文,只要作者死亡超過五十年都可以。例如魯迅的「阿Q正傳」之類的。

網路看到優秀的同鄉,倍感愉快!


蕭雄淋 於 2008/7/26 12:44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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