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時論廣場」連續登出多篇有關學術抄襲的文章。一般多認
為學術的抄襲應嚴格把關、從重處理,甚至有人主張要比照處理黑道
的方式,要求限期自首,逾期一律重罰。筆者因為每年都會碰到三、
五件大專教師的著作抄襲案,在此謹提出個人淺見以供參考。
首先,大專教師著作的抄襲分成兩種,一種為教師自行出版教科
書或其他著作發生抄襲,一種為升等論文或學位論文發生抄襲。升等
論文、學位論文的抄襲,因涉及到學位的取得及教師的升等,此種抄
襲不僅是對被抄襲者著作權的侵害,同時也有刑法第二一四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觸犯問題,而刑法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是一種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都可以檢舉,學術機機也可以主動調
查,移送地檢署處理,或是逕行撤銷學位或升等資格。因此學位論文
及升等論文的抄襲是比一般教科書的抄襲情節還要嚴重,是可以由學
術單位嚴格把關,主動處理的。至於出版教科書或其他著作的抄襲,
依據著作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是一種告訴乃論罪,如果原權利人不
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主動提起公訴,一般人檢舉,抄襲者也很難負
擔法律責任,最了不起只是抄襲者的學術評價和聲譽受到影響而已。
因此,出版教科書或其他著作的抄襲實在無法比照掃黑的模式,抓到
一律從重處理,只能由被抄襲者出面主張權利,提出告訴加以追究。
至於升等論文與學位論文的抄襲,因涉及到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可以由學術機關主動處理,因此在抄襲認定上,必須有一定標準。一
般而言,抄襲有兩種:一種是理論或觀念的抄襲,而未註明出處。例
如抄襲他人的創見,據為己有,使審查委員誤認為是自己的創見,這
是一種學術的抄襲;另一種是表現形式的抄襲,也就是不僅抄襲觀念
或理論,連同文字的表現形式也一併抄襲(包含以翻譯代著作的情形
),這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抄襲。學位或升等論文的審查,是這兩方
面都要審查的,如果事前發現有這兩者任何一種的抄襲,都不應予以
通過。不過如果已經審查通過,有人加以檢舉,此時的處理,因為涉
及到既得權利的動搖及法律責任問題,應僅審查原論文有無法律意義
上的抄襲。如果只是屬於意見或理論的抄襲,那只是學術評價的問題
,應該尊重當時的評議委員的共同意見,以使學術的審查有一定的既
判力和穩定性,才不會造成學術的鬥爭和大整肅,以保持一定的學術
秩序。當然為杜絕學術的抄襲,抄襲的被害人應勇於主動主張權利,
學術單位尤應重視論文的事前嚴格把關,才是根本之計。
(本文原載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原文文字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