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歲公堂日日朝,卷宗浩帙閱終宵。
全民公審今重現,判決不如庭外謠。
出版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在當時,我曾在自由時報寫了三篇文章,其中一篇是「出版法廢止後的隱憂」一文。看近年來輿論對司法的審判,幾近「全民公審」。
媒體掌握的資訊,不到法院的十分之一,有的資訊根本是捕風捉影,沒有証據能力,然而確能嚴重打擊國人對司法的信心,使沒有憲法地位的第四權凌駕在司法權之上。連高級知識分子,也相信輿論,而不相信司法,成熟民主迢迢漫漫。
今再貼此文,以誌所感。(原文不變,七言絕句頭詩乃新加)=====================
這幾天為了海軍中高階將領的私生活問題,媒體就像蜜蜂看到花蜜一樣,蜂湧追逐,報紙報導動輒半版整版。由於職業的關係,每一次去法院開庭,往往看到一大群記者圍著特定訴訟當事人及承辦的司法人員,即使當事人不願意受採訪,也無法免於被干擾的命運,不禁對最近出版法的廢止感到若干的憂慮。
以前出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的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的事件之辯論。這項規定主要是擔心媒體評論影響法院的正確判斷,以及檢察官的獨立行使職權,而造成法庭外的輿論審判。
另外出版法禁止媒體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是因為涉及妨害風化、妨害家庭及隱私,媒體不應加以登載,以免侵害個人隱私權,這在有線電視法、廣播電視法也都有相類似的規定。
現在出版法已經廢止,有關報紙、雜誌對偵查中或審判中的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的司法人員或訴訟關係人,加以任意評論,除非構成侵害名譽或誹謗,否則法律難以有效規範,是否未來可能造成輿論審判司法,或甚至侵害個人隱私的現象層出不窮﹖實值得國人深思。
此外,根據以前出版法第十五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報紙或雜誌不能拒絕;而更正或辯駁書的登載,其版面應與原來所載相同。這項規定使民眾對於如果因報紙或雜誌的報導而信譽受影響,能有更正或辯駁的機會,兼顧出版自由及人權的保障,是極值得稱許的規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及有線電視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都有類似的規定。如今出版法全部廢除,如果報紙、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而報紙或雜誌不予理會,受害人只能對報紙、雜誌進行誹謗訴訟。然而進行誹謗訴訟往往曠日廢時。況且此一訴訟即使後來民眾得到勝訴,恐怕一般社會大眾也不會知道,這對受害人來說,根本得不到有效的救濟。
出版法是一部有長久歷史的法律,出版法所以為人所垢病,是因為過去出版法的處罰功能過份被彰顯,故出版法一有廢止之議,輿論界即不分青紅皂白,大力要求廢止。其實欲廢止出版法,宜有配套措施,對出版法宜維持之規定實須在其他法令中妥為規範,以免人民因出版法之廢止,未得其利反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