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女嬰
聽到某位孕婦流產,我們會替她感到婉惜。聽到新生兒夭折,那還得了:沒來得及喜悅就遭逢變故,一年來的辛苦孕育前功盡棄。其實還有更可怕的事:受迫於糧食或各種原因,必須狠心結束幼年骨肉的生命。這些事古今中外都有,缺糧時期尤其容易發生,中國史上較特殊的現象是殺女嬰。宋朝蘇軾寫過這類的事:飢饉時若家裡已有男孩,父母會在冬天冷水裡,閉緊雙眼溺殺女兒,增加男孩的生存機會。
8歲前夭折者(因病或人為死亡),通常不行葬禮,未婚女性過世者不列入族譜,背後的原因,可能是在掩飾殺女嬰的慘事。對這種事知情者避談,又無統計數字可分析,雖然知道民間有此習俗,研究者如何取得可靠證據呢?
1935年黃河在山東西南部發生嚴重水患,省主席韓復渠(1890-1938)展開大規模救災,其中最重要的作為,是廣設難民收容所,據以編寫《山東黃河水患救濟報告書》(2冊),內含兩項重要統計資料。(1) 1935年9-12月間,在難民營死亡的10,296人,他們的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原籍、死亡日期與地點。(2)同一時期出生的3,392位新生兒:父母姓名、母親年齡、嬰兒性別、出生地點、日期、父母籍貫。把這些資料輸入電腦後,可以做出許多排列組合的表格,細節稍後詳述。
養育過子女的人,大概有個共同經驗:平均而言,男嬰較易病痛看醫生,女嬰較體健少病。就人類的自然出生比例來說,通常是105(男)比100(女);就平均壽命來說,女性的預期壽命高於男性。
然而山東難民營的統計,告訴我們相反的答案:夭折的嬰幼兒中,女性明顯大於男性。雖然沒有殺女嬰的直接證據,但諸多的統計分析結果,逐步地讓我們從間接證據中,承認一個推論:在衣食無缺的難民營中,女嬰的異常高死亡率,恐怕是人為的成分居多。現在終於能用電腦來分析大樣本,間接證實漢文化的殺女嬰習俗。以下解說1935年山東黃河水災的背景,與難民營資料分析的證據。
1935年的水災,始於7月中旬的大雨,山東西南部靠近大運河的鄆城和荷澤,先淹了大水。一星期後大運河決堤,淹沒濟寧地區。7月28日已有40萬災民,露宿運河堤防上。到了8月中旬,黃河的大水淹沒所經之地,22萬災民湧向濟寧火車站附近的收容所。此次受黃河大水影響的還有江蘇、河北、河南三省,但以山東的情況最嚴重。山東災民湧入鄰近的河南,對鐵路和城市造成很大困擾,中外人士積極捐獻救助。
依據9月初的統計,山東的濟寧、嘉祥、鉅野、鄆城、荷澤、魚台等十個地方,總人口約3.6百多萬,其中有2.3百萬多是災民(64.62%)。到了9月下旬,外送到各地收容所或難民營的災民,只有27.17萬(11.68%),另有2.85萬人因老弱殘疾無法離開,住在當地的收容所,還有1.87百萬人(80.62%)需要協助(無人照管)。
這次水災影響4省,國家的救助猶如杯水車薪,必須靠中外各界捐款。災民送抵救助站後,先分送到學校與公共建築內安頓。基本的原則是男女分住,百人到千人編成一個大單位,家人可定時會見,食物每日配給兩次,成年人每月可領1.8元,每日有2餐,供應醫療與糧食。還提供娛樂節目,目的是要和當時提倡的「新生活運動」、「農村重建」配合,希望災民返郷後能改變舊習俗:剪辮子、放纏足、識寫字。
在韓復渠省主席的強勢領導下,有幾項重要的作為:(1)用鐵路運災民。(2)提供災民教育機會,要求講究衛生。(3)蒐集災民資料,出版兩冊救濟報告書,一方面向外界宣傳山東的政績,二方面提供日後各省救災時參考。
從這兩本救災報告,可以看出幾項基本統計:(1)災民來自78個縣。(2)在有照料的難民營內,1935年9-12月間,竟然還有10,296人死亡;未得到照料者,死亡比例必然更高。(3)各縣的死亡率相當平均,大都小於2%,只有省會濟南的死亡率高於9%。(4)但前述的十大受災縣死亡率特別高,前三名是:濟寧(26.5%)、嘉祥(19.3%)、鉅野(17.9%)。(5)以月份來說,1935年9月的死亡率17.5%,10月40%,11月26.5%,12月15.9%。(6)死者中以幼童占大多數:11歲以下的80%,5歲以下的63.5%。(7)女性的死亡率51.4%,男性47.6%。(8)這3個月內,共有3,392名新生兒,籍貫遍及78個縣,各縣的出生人數相當平均:9月份的新生兒有259人,10月922人,11月1,040人,12月1,146人。
以下把重點放在嬰幼童的死亡比例,以及母親的歲數。從各項統計表格,得到兩項主要推論:(1)愈年輕的母親,愈有消除女嬰的傾向,因為她們要把生育的資源與機會,留在日後生男嬰。(2)同時有男女嬰的母親,在逃難的狀態下,較傾向於留下男嬰。主要的佐證數據如下。
(1)先從年齡與性別,來看1935年9-12月間死亡的10,296人,統計上的幾項分布。(a)在沒有申報年齡的死者中(應該是剛出生者),女嬰的死亡率是66.7%,男嬰的死亡率33.3%,這違反我們的日常經驗。(b)同樣地,在2到7歲的幼童中,女童的死亡率都超過50%,男童低於48%,這也違反常識。(c)但15-20歲的死亡性別就正常了:男大於女。
(2)有母親身份的女性中,30歲以下的人數有50%,表示逃難者中年輕人占多數,老弱殘疾者較不願或無力遠離家園。
(3)正常社會的男女比例,約是105比100,但難民營嬰兒的整體男女比例,竟然高達150比100。更奇怪的是,如果依母親的年齡組,來看嬰兒的性別比例,就會看到:(a) 20歲以下的母親中,男女嬰的比率高達188比100,表示年輕母親對性別的選擇非常明顯。換句話說, 20歲以下的母親,最有不保留女嬰的傾向。(b)這個比例,隨母親的年齡組增高而下降:21-25歲母親的男女嬰比例,是167比100;26-30歲組的降到137比100;46歲以上者只有123比100。
(4)在難民總人口內,7歲以下的只占13.7%,而在正常社會裡,大約是44%到48%,表示難民營內:(a)不帶小孩逃難;或(b)抛棄7歲以下的小孩,尤其是女孩。
(5)以濟南地區為例,5歲以下的死亡率高達64.7%,6-10歲的死亡率約17%,但51-60歲的死亡率只有1.9%,61-70歲的只有2.5%,70歲以上只有2.9%。這是違反常識的數字,因為在衣食藥品無缺的難民營內,70歲以上的死亡率不可能只有2.9%,而5歲以下者竟然高達64.7%。這表示5歲以下的死亡,是人為選擇的結果。
(6)在正常的社會裡,20-24歲群組的女性,應該有27%具母親身份,但在難民營中只有17%。這表示24歲以下的年輕婦女,有放棄母親身份的傾向。也就是說,如果放棄幼嬰,就顯示不出她們是母親。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她們還年輕,日後還很容易受孕。相對地,25歲以上的婦女,具有母親身份百分比,在正常社會和難民營中,並無顯著差別。這表示:(a)年齡較高的母親,子女歲數較大,已無法放棄子女。(b)她們日後的生育機會減少,不敢輕易抛棄子女。
(7)如何證明愈年輕的母親,愈有抛棄女嬰的傾向?1歲的男嬰死亡率約30%,而1歲的女嬰死亡率高達70%,兩者相差太大。2到7歲的男嬰死亡率,約45%到48%之間,2到7歲的女嬰死亡率,在53%與50%之間,兩者相當接近。這表示1歲以下的女嬰,被犧牲的傾向非常明顯。
(8)若以1935年山東洪水的死亡率,和1943年孟加拉飢荒的死亡率對比,更可看出漢人對男女嬰的選擇偏好。(a)在1-5歲組中,孟加拉的死亡率是9.2%,山東高達60.6%。(b)在6-10歲組中,孟加拉是18%,山東是17.3%,雙方接近。(c)在20-30歲組中,孟加拉是12.3%(表示這些青壯年人真的是餓死),而山東只有1.5%(表示並無生存危機)。這3個例子就足夠說明,山東在衣食無缺的狀態下,高達60.6%的幼兒死亡,是人為選擇的結果,竟然比缺糧的孟加拉(只有9.2%),還高6倍以上。
殺嬰是做得說不得的事,知情者掩鼻避談。幸好有這兩本水災濟報告書,讓研究者從間接證據中,推證年輕女性殺女嬰的傾向。重男輕女不是傳說,而是血淚的殘酷事實。不必譴責這些下毒手的年輕女性,因為背後有幾股文化力量,在逼迫她們必須這麼做。真正的兇手可以是社會習俗,可以是公婆,更可以是丈夫。
參考書目
Li, Lillian (1991): “Life and death in a Chinese famine: infanticide as a demographic consequence of the 1935 Yellow River flood”,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33(3):46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