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電影裡,只要牽涉到打官司的法庭戲,通常會看到陪審團的出現,讓台灣觀眾以為,美國只要有訴訟,就一定會有陪審團。
事實不然。美國人打官司,通常是為了求償,而不是原告與被告雙方拚個你死我活只為勝訴,因此,提出訴訟之後,大部份的案子都會以協商方式解決,由被告提出理賠數字,原告也滿意,就可以把案子結束;免得打官司上法庭曠日費時,不僅影響工作與日常生活,還得負擔高額的律師費,最後得到的賠償可能還不夠付聘請律師的錢。
然而,有一些真正付諸陪審團的案子,到底是怎麼進行的?法律驚悚小說之王約翰葛里遜在《失控的陪審團》(Runaway Jury)中,有非常詳細的描述,堪稱是少數以陪審團為主要角色的作品。
陪審團的產生、遴選與進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接到陪審員聽審通知,按時間分批報到進行遴選
基本上,美國公民只要年滿21歲,就有資格擔任陪審員。地方政府設有負責陪審員相關事宜的辦公室,遇有需要陪審團的案件,這個單位就會對轄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寄出陪審員聽審通知。由於人數眾多,通知書上會排定報到時間,分批由案件雙方律師挑選。
**2.雙方律師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
陪審員候選人報到後,須先填寫一份表格,由法官進行初步篩選,如果有犯罪前科等紀錄的話,就會先予剔除。接著,便是雙方律師上場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
在「失控的陪審團」電影中,金哈克曼飾演被告槍械公司的評審團顧問,他有一支專業團隊,分別負責調查該地區所有可能成為陪審團的居民,包括家庭背景、工作、種族、宗教信仰甚至私人情史,分析每個人對案件可能抱持的立場、對己方是否有利,然後根據調查結果遴選陪審員。
**3.律師可動用否決權,剔除對手挑選的陪審員
不過,並不是這方的律師所挑的陪審員都可以馬上錄用,因為,另一方的律師可以動用否決權。
一方律師可以對另一方所挑選的陪審員提問,根據回答內容來決定是否動用否決權,因此,這個問題該怎麼設計,是一門學問。法官會對律師的提問把關,例如,不得直接詢問候選人對該案件的看法與立場。
然而,律師對遴選陪審員的否決權,有次數上的限制,至於次數的多寡,則由法官決定。一般案件大約四、五次,若遇有特殊案件,法官會增加雙方律師否決權的次數,有時甚至可多達十次。
陪審團成員一般是12人,但當正式陪審團底定之後,還必須另外挑選幾名備用的候補陪審員,以便在正式陪審員臨時出狀況時(例如生病或發生意外),可以馬上遞補。
**4.被選上陪審員後若任意缺席,可能遭「藐視法庭」起訴
陪審團產生之後,由全體陪審員選舉團長。在案件審理期間,陪審員必須聽取案件審理,並依照時間進入法庭,如果任意缺席的話,可能會被以「藐視法庭」為由起訴。
由於擔任陪審員是美國國民應盡的義務,員工若被選上陪審員,在聽審期間,公司必須讓員工「留職停薪」,等審判結束後返回原工作崗位。法院也會在聽審期間支付津貼給陪審員,但一天只有15美元左右,折合台幣約450元。
如果手上正好有重要工作計畫,偏偏這時候被選上陪審員,許多美國民眾會感到不便與無奈。「失控的陪審團」電影中,在電動玩具店工作的約翰庫薩克,為了參加一年一度的電玩大賽,千方百計想躲掉陪審員遴選,就是一例。
**5.遇有特殊狀況,可將陪審團隔離
一般來說,陪審團只要在規定時間到法院就可以了,但若有特殊狀況(例如重大刑案、或陪審團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法官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以免受到干擾。
在隔離期間,陪審團必須統一住在指定的飯店,並派警衛看守,不得擅自離開,也不能看電視與報紙等大眾傳播媒體,避免影響判決。
**6.最後的投票,決定判決結果
審理結束之後,陪審團會舉行投票,決定最後的判決結果。在所有跟法庭相關的電影中,這通常是最高潮的一刻。
**陪審團是從一般大眾遴選,判決夠「專業」嗎?
有許多人質疑,陪審員是從一般大眾產生的,這些人並沒有法律專業常識,如何能對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決?
這樣的爭辯所在多有,然而,美國之所以會出現陪審團制度,是因為以前法官的權力太大,只要法官看誰不順眼,就可以判決有罪,造成許多冤獄。因此,為了防止法官濫權,設計了陪審團制度,讓公民也能參與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