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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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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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1,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90) ── 出版實務常見之著作人格權侵害類型及其法律責任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2:53:09

Q90. 在出版實務上,常見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的情形有那些?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A

實務上常見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的情形,分述如下:

(一)侵害公開發表權:實務上常見侵害他人公開發表權的情形,例如乙將名人甲寫給他的具有歷史價值的信件,未經寫信的人的同意,就收編成書出版。這種情形,不僅侵害寫信的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也侵害寫信的人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因為甲寫給乙的信,甲是書寫者(創作者),擁有著作權,乙只擁有信件紙張的所有權。乙可以將信件燒燬,但是未經甲的同意而擅發表甲的信件,在著作人格權部分,侵害到甲的公開發表權。

(二)侵害姓名表示權:實務上常見侵害姓名表示權的情形,例如出版公司出版翻譯書,只掛原著者的姓名未掛譯者的姓名,或只掛譯者的姓名,未掛原作者的姓名,漏其一,就侵害原作者或譯者的姓名表示權。 

又如出版公司為編輯需要,付錢向專業照片銀行購買照片使用權,出版公司以為既然付錢就可以使用,卻忘了對照片的攝影者掛名。此時出版公司也可能侵害照片的拍攝者的姓名表示權。

再者,出版公司出版教科書,原來請甲乙合寫,因為教科書需要經常修改增訂,乙因沒有空修改,出版公司乃找丙來修改乙的部分,因而掛名甲丙合著,此時出版公司可能侵害乙的姓名表示權。

(三)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實務上常見的禁止不當修改權的紛爭,是作者與出版公司的合約原訂的書名是A,後來出版認為書名用B較為賣點,乃未經作者同意就使用B並加以出版。但是作者卻覺得該書的書名非常不雅,有損其名譽。再者,在報社也常對於作者投稿的文章修改其文章名稱,或甚至修改內容,使文意不完整,或甚至扭曲原來的意思,這都可能侵害作者的禁止不當修改權。

 侵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在民事上,作者可以要求請停止出版(第84條),也可以要求有形的財產損害賠償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果侵害的是姓名表示權,作者可以要求把被變更的名字改過來,如果是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作者可以要求更正內容或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之類的。侵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如果經作者提出告訴或自訴,侵害人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53~15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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