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本網誌歡迎下載及電子轉傳,但張貼網路或印成紙本須經權利人同意。另本部落格不回答具體訴訟個案問題。

格主小檔案

蕭雄淋





<2016年10月>
252627282930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3112345

最新文章
七言律詩(與強道會諸...
2023/12/20 17:45
七言律詩(賀榮寬榮退)
2023/7/27 18:23
江城子(宋詞)(感懷)
2022/7/20 17:32
西江月(宋詞)(新春...
2022/2/3 19:17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受聘...
2021/11/3 18:33

最新迴響
Re:釵頭鳳(賀台灣文...
by 鳳釵頭, 5/11
Re:2016年新年快樂
by 菩薩蠻, 12/28
Re:論著作財產權限制...
by MATT, 6/26
Re:論著作財產權限制...
by MATT, 6/26
Re:輯二:教義與詮釋(...
by 邱琳婷, 1/9

文章分類
略過巡覽連結。


部落格統計
今日人氣: 137 次
累計人氣: 1501490 次
文章總數: 859 篇
October 18,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73) ── 旅遊書之景點相片,若一併拍到景點週遭的建築、招牌、雕塑等,是否違反著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1:12:34

Q73. 出版公司出版旅遊書,能否就某景點奇特的建築物或廣告招牌加以拍照,作為書籍的內容?如果照片中把建築物外面的美術雕塑也拍進去了,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依上述規定,凡是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原則上都可以拍照,這些拍完的照片,也可以作營利使用,並且加以散布(第63條第3款。

著作權法對上述公開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例外不能加以利用的情形。例如:

1、甲有一建築,乙在戶外根據甲的建築物再蓋一個實質相類似的建築物;

2、丙在戶外製作一個雕塑,丁也在戶外製作一個與甲實質類似的雕塑;

3、戊在自己的牆上畫一個美術圖案,己也在自己的牆上畫一個實質類似的美術圖案;

4、庚在戶外創作一個美術雕塑,辛仿庚的美術雕塑縮小比例,製作該美術雕塑的小模型對外販賣。

 以上四種情形,都是侵害著作權人戶外場所的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的著作權。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17~11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迴響(0) | 引用 | 人氣(1026)  

引用網址:
站內最新好文
悲傷五階段-寵物的臨終與...
2024/4/9 23:16
為寵物養生送死是身為主人...
2024/4/9 22:01
提升顧客好感願意買單的商...
2024/3/23 13:16
門市服務禮儀與溝通應對技...
2024/3/19 19:39
誰搬走了我的乳酪?如何面...
2024/3/17 20:51
[讀書心得]看漫畫學御宅族...
2024/3/15 19:46
變革走在危機前面-可預期...
2024/3/12 12:01
超越競爭對手的良機-危機...
2024/3/11 12:38
預防管理是控制危機最省資...
2024/3/10 12:27
面對危機的四關鍵-考驗的...
2024/3/9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