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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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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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4,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71) ── 出版公司得否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將其著作製作為點字書或錄音書?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1:09:14

Q71. 出版公司所出版的書籍,可以未經著作財產權的同意,把它作成點字書或錄音書嗎?    

A

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盲人是社會的弱勢者,而且其人數占全國人口總數,比例上屬於少數。再者,一般非盲人很少讀得懂點字書,點字書幾乎是盲人所專用。所以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特別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針對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來製作點字書。製作者即使是公司作營利行為,也是法律所不禁止,以鼓勵一般人多製作盲人點字書,以增加盲人的閱讀範圍。

然而著作權法53條第2項規定:「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如果將出版公司出版的書籍,製作成錄音書,必須製作主體是「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而且所製作出來的有聲書,也必須要「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一般的營利公司,不可以將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製作成有聲書。而且如果是盲人福利團利製作出來的有聲書,借給一般人使用,也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的立法要件。

上述著作權法第53條所規定的,利用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來製作點字及有聲書。這「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尚包含外國人所公開發表的著作在內(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81012(八八)智著字第88008999號令函)。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15~11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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