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7.出版公司出版作者書籍,出版公司能否就該書籍部分內容在網路或媒體上利用,以為宣傳用的文宣,此種利用行為,出版公司是否可能侵害作者之著作權?
A:
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作者只授權出版公司出版書籍,理論上作者只授權出版公司印製和發行書籍的權利,其他權利,都由作者保留。
出版公司出版作者書籍,出版公司就該書籍部分內容在網路或媒體上利用,以為宣傳用的文宣,目的是為促銷作者書籍,如果數量不大,理論上作者不會介意。不過如果作者有意見,出版公司只能依著作權法第65條的一般合理使用來抗辯。而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必須由法院加以判斷,這判斷因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充滿法律風險。最好的方式,還是作者與出版公司訂定出版合約時,在合約上約定:「乙方(出版公司)出版甲方(作者)書籍時,甲方同意乙方為宣傳促銷目的,得就甲方書籍內容在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以內,在網路或媒體上發表利用,但必須註明作者姓名。」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90~9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