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6.機關出版之著作,如果為機關和承製廠商共有,再次印製或要授權他人(如研考會、電視台)利用時,是否要再取得對方同意?
A:
機關出版之著作,如果當時雙方合約約定,著作財產權為機關和承製廠商共有。如果雙方對於再次印製或要授權他人(如研考會、電視台)利用,沒有選定代表行使著作財產權之人,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規定,應再取得對方同意。因此,對於機關出版之著作,如果當時雙方合約約定,著作財產權為機關和承製廠商共有。機關與承製廠商最好約定,雙方均得自由利用,或授權第三人利用,無須取得對方同意,這樣比較可以使該著作充份利用,而不致使雙方在利用時,互相牽制,導致著作的利用無法順利的情況。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89~9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