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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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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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5, 2016
出版著作權小百科(50) ── 雜誌稿約約定投稿之著作財產權歸其所有時,得否不經作者同意即利用其投稿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7:31:43

Q50.  如果雜誌稿約上寫著:「經投稿本雜誌者,著作財產權為本雜誌所有。」是否有此稿約約定,雜誌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把作者文章另行編書,或授權給他人出版?                

A

在實務上,雜誌的稿約,常被解釋為「要約引誘」,而不是「要約」。換句話說,除非作者同意,否則稿約的內容,不能作為作者與雜誌社合意內容的一部分。所以雜誌社如果對於作者投稿的文章,想要取得著作財產權,應另行與作者簽定著作財產權轉讓的合約,或在稿費上有「作者同意本文章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雜誌公司所有」的字樣,否則原則上雜誌只有使用該次文章的權利。該文章的著作財產權,還是屬於作者所有。

此外,如果雜誌擬把投稿者的文章,在網站上全文公布,並發布電子版,最好雜誌社先在雜誌的稿約上約明:「投稿者投稿本刊,本刊有權同時上載在本刊網路,供人瀏覽,並發行電子報。」並在稿費收據上同時載有上述聲明,或在稿費收據以外,另外備妥具有上述聲明之同意書,由作者簽字,這樣手續較為完備。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83~8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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