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9. 已於報紙、期刊中刊登過的文章,作者能否再授權給其他出版社,經編輯後出版單行本?
A:
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甲在報紙期刊投稿,如果沒有約定,推定報紙雜誌僅有使用作者投稿作品一次的權利。該文章的著作權,還是屬於原投稿的作者所有。原投稿的作者,如果將文章收編另行授權給其他出版公司出版單行本,作者無須得原報紙雜誌的同意。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83~8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