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8. 如果作者僅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公司,作者還保留哪些權利?
A:
依據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因此,如果作者僅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公司,在著作權法上,作者只是將與出版有關的重製權及與出版有關的散布權,轉讓給出版公司,其餘的權利,由作者保留。例如作者甲將小說的出版權轉讓給A出版公司,如果乙想翻譯甲的小說,或丙想改編甲的小說成電影或漫畫,都應得甲同意,而不是得A出版公司的同意。即使要將該小說,改成有聲書出版,或在電台播放,也應得作者甲的同意。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82~8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