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3. 作者死亡後,如果確定作者沒有親屬,是否可以不等作者死亡後50年,該著作就變成公共財產?
A:
依據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著作財產權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然而如果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還沒有屆滿,而作者死亡後,確定沒有親屬,不當然該著作沒有繼承人。
因為可能作者死亡後留有遺囑,將該著作遺贈給某人。或作者生前積欠很多債務,該著作被遺產管理人為支付債務而拍賣給第三人。必須要作者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遺贈和債務,才有成為公共財產的可能。換句話說,這遺留下來的財產如果是著作,而不是一般有形財產,而作者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和債務,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本來應歸屬於國庫,然而國家不可能充份利用,著作財產權歸屬國庫,並不符合著作經濟效益及文化效益,所以著作權法第42條才會規定,這種狀況,該著作成為公共財產。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76~7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