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協助朋友規避防盜拷措施並收取報酬有無責任?
壹、
智慧局之問題
如私下協助朋友規避access control防盜拷措施並收取報酬,係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或構成第2項提供公眾之服務?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第2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第80條第2項之行為,係「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如果「私下協助朋友規避access control防盜拷措施」,其協助行為,並無「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之「製造或輸入行為」,因係僅私下協助朋友,並無「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故無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問題。
反之,如果「私下協助朋友規避access control防盜拷措施」,其協助行為,有「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之「製造或輸入行為」,則獨立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行為。而既然獨立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行為,其有無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規定,加以豁免,應獨立判斷,不因朋友之使用,係構成著作權法第51條、第65條規定者,而受影響。
至於如果「如私下協助朋友規避access control防盜拷措施並收取報酬」,並不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幫助行為?則有可能。但有從屬性,如果規避或破解者,因著作權法第80條第3項第9款而豁免,則協助者因係幫助者,不能獨立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行為。縱然本身收受報酬,亦然。
以上係個人意見,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