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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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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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9, 2014
輯二:一、宗教教義應順應時代而改變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9:29:35

美國憲法規定國家應保障創作者的writingwriting的意義原來是指文字著作,其後不斷演變而擴張到照片、圖片、錄音、電影、戲劇、甚至電腦程式等。這啟示到,一個基本的法律規定若要適應時代需要,就必須有適應時代的詮釋。因為法律的適當詮釋本身,是另外一個法律生命的充實行為,也是另外一種立法活動和法律創造活動。

在法律上,如何解釋一條法律,有主觀說和客觀說。主觀說認為法律的解釋,須符合原來立法者的原意;客觀說認為法律的解釋,須符合時代的需要而無須探求立法者主觀的意思。如果主觀說和客觀說相衝突,通常以客觀說為優先。例如七十年前的刑法禁止散布猥褻物品,當時猥褻物品的定義,不包含色情錄影帶在內,因為當時沒有錄影帶這種東西。然而當今的司法判決,卻認為色情錄影帶當然是「猥褻物品」。

同樣地,宗教的基本教義也必須有不斷的適應時代需要的宗教教義的充實行為。當宗教的教義已不符合時代的需要,就該修改傳統的解釋,而不應拘泥於創教者的原來意思,這才會使宗教有它的積極生命。

不論是佛陀、穆罕默德、耶穌,對於宗教創教者思想的詮釋,應該設想他如果生長在今天,他會怎麼樣詮釋他的宗教?怎麼樣闡揚他的學說?怎麼樣看待這個世界?怎麼樣解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宗教不是靜態的,是動態的,是四度空間的,是川流不息的,是不斷進步、不斷發展的,否則宗教將如同手工業一樣,只是一種古董和藝術品,只是一種史料,不能形成新的生命,不能迎接主流的思想,而將成為逝去的文明。

 

(轉載自蕭雄淋著,宗教的探索,頁34~35,未來書城股份有限公司,2003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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