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雄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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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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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 2007
法律系是沒落的系嗎?---參加台灣法學會年會雜感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2:56:10
 

鴻鵠志在九霄高,鵬翼翱飛疊海濤。

學子知誰天下策,秋風夜卷獨揮毫。 

昨天參加台灣法學會的年會,台灣法學會在一九七○年成立,迄今已經有三十七年歷史,它每年都有年會,年會也都有研討會。 

今年的年會,第一場研討會是「法學教育的改革」,由前大法官戴東雄教授主持。其次由輔大副校長陳猷龍教授、黃旭田律師報告後,由高雄大學法學院姚志明院長與談。很多時間,焦點集中在,是否法律系應採美國的制度,要先唸一個大學學位才能唸法律? 

陳猷龍教授寫了一篇很詳細的論文,他綜合各界批評台灣法學教育需要改善的,有七項問題:

一、學生缺少其他專業知識,只懂法律。

二、學生年紀太輕,經驗不足。

三、教學偏重理論,不重條文及實務觀點。

四、國家考試命題過於繁雜或出獨門見解題目。

五、學生被動只重考試科目。

六、國際觀不足。

七、缺少人文素養。 

這七項中,我可能和其他人看法不同,我覺得比較嚴重的,是第六項和第七項。 

在英美法系國家,固然是大學唸完才能唸法學院,然而大陸法系國家原則上是高中畢業就可以直接讀法律。在歐洲、日本法律系學生年紀也一樣很年輕。事實上,目前台灣學士後法律的研究所,已有十個左右之多,而且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可以補目前制度的不足。 

我個人認為,如果法律系學生,多些人文素養,多些國際觀,對人為何而生有足夠思考,對人類的永續文明有足夠熱忱,則其他專業知識,將會自我充實;由理論與實務所建構的法學體系,將會自我完成。至於如律師、檢察官、法官等國家考試,對這些生命懷有使命感、生命情緒熾烈的人來說,只是如反掌折枝,探囊取物之易,就如同王安石深通經史,以治國、平天下為志,認為詩詞只是自娛而微不足道的雕虫小藝一樣,雖然王安石也是一個詩詞大家。 

當今幾乎是法律人治國,朝野最有權力的陳水扁和馬英九,都是法律界的精英。陳水扁在大三的時候,律師高考就考上,記憶中還是名列前矛;馬英九拿到哈佛法學博士,他們法律都不能說唸得不好,然而他們有足夠的人文素養和國際觀來治國嗎?他們曾經有系統地研究過古今中外各國家和朝代的盛衰治亂嗎?他們讀過多少經典文學著作,在這其中受到愛的感動,而在政治上有足夠耐性和信心去發揚人性的善良面,而不爾虞我詐?他們有經歷論語、聖經、佛典的陶冶,而有為人最基本的忠恕、誠信、謙遜和無私?這是台灣當今法律人的罩門。 

另外,在會中,有一位律師回應說,自從報紙登出大學法律系畢業擔任律師助理,起薪才新台幣(下同)二二○○○元,而新進律師起薪才三、四萬元以後,法律系就不再是大學入學社會組的第一志願了。他還說,我國的基本最低工資是一萬八千元。高中畢業找工作,至少就可以拿到一萬八千元,大學多唸了四年畢業後,竟然只多四千元,多唸一年只是多一千元,非常不值錢,法律不再是被看好的行業。 

我的看法是,問題不在行業,而在每一個人的造化和努力。在任何情形下,最差的行業都有很賺錢的人;再好的行業,都有賠錢的人。律師這個行業,固然有事務所門可羅雀,業務不佳,然而台灣著名的涉外事務所,不乏每小時收入六千元到一萬二千元,而且業務非常繁忙的律師。一天下來,就是一個受僱小律師兩個月的收入,這又怎麼說呢?個人的造化,本來各憑本事,底薪多少,對於努力和有創意的人,一點意義都沒有。 

一次,聽一個學生說,台灣法律系如果把分組(如分司法組、法學組、財經法組等)也算在內,系所加起來將近一一○個。台灣各大學法律系設置過於浮濫,所以學生平均素質也一年比一年差,起薪不理想,那是當然的事。 

事實上,從十幾年前律師開放錄取名額達五百名以後,有些事務所只錄用放榜錄取名單前一百名的律師,因為前一百名和最後一百名的律師,在程度上真的有非常明顯的差距。在我的經驗中,好的法律系所與差的法律系所的學生,就有霄壤之別。 

去年,我接了兩班國立研究所碩士班的課,兩班都到我事務所上課,每個學期,我都要求學生寫一萬字的論文,在課堂上報告討論。其中清大科法所研究生的報告,平均寫一萬五千字以上,註解和參考資料,多數是英文資料,而另一個不同學校的研究生,平均只寫七、八千字,而且註解和參考資料,多數是中文資料。而且在思路和論述結構上,兩個學校學生,也有明顯的高下。有兩位清大科法所學生的學期報告,抱著姑且一試的心理,把報告投稿到中原大學的「中原財經法學」和經濟部智慧局的「智慧財產月刊」,都被登出來。 

有關這兩班,本來學生基礎程度就有差距,結果清華那一班同學,每篇論文所用的時間,都是另一班的兩、三倍以上。尤其是前年清華科法所的班,其中有兩個研究生最令人感動,他們都在司法實務界工作。一位是現任的法官,一位是現任的檢察官,他們工作地點都在南投。為了趕到台北來上早晨九點的課,他們早晨四、五點就要起床,準備坐火車出發。上了六個小時後,到下午五點結束,回到南投已經是半夜了。 

司法實務工作,是非常忙碌的,然而他們每兩個星期來台北一次的上課,幾乎沒有缺席過,而且報告寫得非常用心。法律人的用功和不用功,就在這裏顯然表現出差距出來。上了這種法學精英班,真的感到台灣法學界,還是生生不息的,要加強的,只是人文素養和國際觀。 

法律系是沒落的系嗎?我不這樣認為。我還是要說,「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對努力和有才氣的人而言,他從事任何行業,那個行業都會在他的手中發揚光大。在這世界上,沒有不景氣的行業,只有不爭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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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

Re:法律系是沒落的系嗎?---參加台灣法學會年會雜感
律師您好:
關於本文所提陳猶龍老師的相關文章,有變成研討會的論文集,還是有出版品嗎??

Tommy 於 2008/4/29 19:05 回應
部落主人回覆:
您可能要連絡台灣法學會彭秘書。
=================

本會會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57號9樓之18
本會電話:(02)23313069
本會傳真:(02)23115615
電子信箱:twlaw.society@msa.hinet.net
聯 絡 人:彭雅珍

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home.htm


蕭雄淋 於 2008/4/30 10:19 回覆

Re:法律系是沒落的系嗎?---參加台灣法學會年會雜感
因為對方和我說10月才會出版,所以冒昧po文請教您有沒有相關文章。謝謝您的回覆

Tommy 於 2008/4/30 16:42 回應
部落主人回覆:
單篇論文是法學會年會當天拿的,要請問彭秘書還有沒有剩下。

蕭雄淋 於 2008/5/1 12:39 回覆

Re:債務清理代辦公司轉型為律師事務所接案 騙卡債族 也騙律師
債務清理代辦公司轉型為律師事務所接案 騙卡債族 也騙律師

現今民間代辦公司名聲風評很差,以致於業務招攬受到影響,於是有大型代辦業者(台中台北高雄皆有大樓辦公室)找律師合作轉型為律師事務所接案,以取信於卡債族。請台中律師公會呼喻律師不要貪心上當。

(一)代辦業者如何欺騙卡債族?
不但在奇摩知識加及佈落格上自問自答,拿著銀行流出的卡債族名單狂打電話,還轉型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卡債族簽約,收六~十二萬的代辦費,一隻牛要剝好幾層皮,代辦負責的業務如下:

(1)避免受電話騷擾,只要付保管費幾千元/月,全部由專人接聽討債電話
   實際上:電話整堆放在一起按無聲,根本沒在接聽 
(2)寄發律師函給銀行,防止不當催收
   實際上:律師函對銀行根本沒有拘束力,律師又不是司法單位有公權力, 
   銀行根本不理律師函。
(3)將債務清理及更生的流程複雜化
   實際上:所有的文件一定要當事人自己去申請,所以都要卡債族自己去跑,申請完後再送到代辦公司,然後代辦公司只幫卡債族送文件到法院而以。
(4)進入法院更生程序
   也就是進入法院跟銀行談判,然後結果讓法官判。規定卡債族一定要本人到或是委任律師出庭,代辦業者根本不能代理出庭。

綜上流程:您看出代辦公司做了什麼事?只有整理文件送到法院。而發律師函跟開庭的部分丟給律師做,但律師函都是制式的,不管幾分,律師只要?#92;章就好。至於律師開庭的部分,其實債務清理的案件委任律師出庭,根本就是用大炮打小鳥。感覺律師收了大部分的錢,其實不然,這就是代辦業者狡詐的地方。

(二)代辦業者如何欺騙律師

(1)利用律師想賺錢的心態來壓低價格
代辦業者找律師合作,宣稱自己有大量的案件來源,所以\代辦業者律師函的部分可以談到一件3000元,要律師開庭的案件可以談到一件二~三萬(市場公定價是六萬),因為現在代辦業者的惡名昭彰,所以條件是要合作律師開設律師事務所,讓代辦業者可以利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來招攬生意。合作律師在大量案源的誘惑下及債清條例已通過的情形下同意上述合作模式。

(2)案源仍控制在代辦業者手中
代辦業者招攬進來的案件,大部分的案件並非不需律師處理,例如律師函等同於存證信函,用代辦業者自己的名義發給銀行,效果一樣,所以律師函不需要律師處理,再加上合作律師根本管不到代辦公司內部的作業流程,公司內部只要有會整理文件送法院的工讀生就可以處理了。

大部分的案件不需要律師出庭,而需要律師出庭的案件,代辦業者也不一定會誠實的丟給合作律師處理,代辦業者的目的只是要拿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來招攬,並非有誠意的想與律師合作,只要律師查覺接進來的案件代辦業者都自己處理,代辦業者才會丟幾件案件給律師保障底薪。如果律師態度偏向強硬,代辦業者可隨時換掉律師,又利用大部分律師想接大量債務清理案件的投機心態,輕易的找其他合作律師。

(3)謊稱之前合作律師價碼太高
又繼續用前相同的手法,宣稱自己有上千件的債清案件,現在的合作律師價碼太高,合作成本太高來壓低合作律師的價格。

(4)謊稱之前合作律師與其他代辦業者合作
謊稱之前合作律師與其他代辦業者合作,以致於合作關係破裂,謊騙自己吃虧的經驗,來取得新合作律師的信任。

(5)接著又是一個新律師來成立事務所保護代辦業者

(6)同樣的,律師權力架空,案源仍控制在代辦者手中


在我看來,根本就是智慧型的詐騙集團,利用知法的律師、合法的法規來當保護傘,利用卡債族想欠錢少還、高專業卻無高收入的律師想賺錢的心態,聰明的謀取大量的利益,真得是無法可管了。

請律師公會呼籲律師不要貪心上當。



台中代辦公司離職員工

煩請轉告律師們 不要跟他們合作 讓這些 於 2008/5/5 17:22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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