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興大學校長彭作奎教授被指控得獎論文抄襲一事,引起輿論廣泛的討論。這件事究竟應如何處理,在某種程度上將會成為一個範例。因此不由令人想到幾年前,筆者曾經參與處理的一個案例,在此提出來供社會各界參考。
幾年前某機構一位副研究員擬升等研究員,被同機構的同事檢舉抄襲大陸學者著作。這位副研究員認為,如果他的論文是抄襲,則已升等的另一位研究員的論文也會是抄襲,因此他也檢舉另一位已升等多年的研究員的升等論文抄襲,應撤銷該研究員的資格。
針對這兩件抄襲檢舉案,該研究機構的主任組一個審查處理小組,成員共五人。三人是該領域較權威的專家,二人是著作權法專家。經五人小組討論得到一個共識:由於該副研究員升等論文還沒有進入學術審查階段,因此只要被認定達到學術抄襲的程度,就不能升等。然而被檢舉的研究員,因為已升等多年,應尊重不同階段學術審查有不同的標準。以現在的標準去推翻過去的審查結果,不僅不公平,而且將造成學術既有秩序的混亂。因此對過去已升等的研究員,應該只審查該著作是否已達法律意義的抄襲。如果未達法律意義的抄襲標準,將尊重舊有的審查結果,不加以動搖。換句話說,對於過去已經審查過的論文,將不再審查其有無違反學術倫理及有無涉及學術抄襲問題。這兩個案子經與會委員達成這樣的審查共識原則後,最後以五票對零票通過,該副研究員涉及學術抄襲,應不予升等,而該研究員不涉及法律意義的抄襲,無撤銷研究員資格的問題。
什麼是學術意義的抄襲?什麼是法律意義的抄襲?二者分別在那裏?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express),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idea)、程序(procedure)、製程(process)、系統(system)、操作方法(method of operation)、概念(concept)、原理(principle)、發現(discovery)。所謂表達,包含著作內的思想與事實所使用之語言(language)、闡發(development)、處理(treatment)、安排(arrangement)、順序(sequence)等。因此引用他人某一觀念或理論,而未註明出處,只是學術意義的抄襲,而非法律意義的抄襲。二者有不同的標準。
學術界抄襲是絕對不應該的,不論是國科會或升等著作的審查,都應遵守一定的學術規範,也應嚴格把關。不過對於一、二十年前的舊著作,如果當年已經審查過了,現在要以今天嚴格的標準,重新檢討當年標準通過下的著作,恐怕極多數的人會經不起檢驗,而且如果以此作為學術名器的鬥爭手段,甚至不惜以黑函攻擊他方,這種風氣是否值得鼓勵,頗值深思。
(本文原載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聯合報聯合論壇,原文文字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