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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9, 2006
煙賭娼應該公營嗎?
lai1952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14:11:27

 

煙賭娼應該公營嗎?

  

 

        陳水扁先生當選台北市長後,宣佈要禁絕色情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沒有人真的認為這件事會成功,知道只會讓色情地下化、管理困難化、性侵害嚴重化。《莊子胠篋》內有幾句話,可用來評論這種做法:「聖人生而大盜起,聖人不死,大盜不止。」煙(毒品的通稱)賭娼這三件事,古今中外皆有,這種與人類同生死、共存亡的事,怎麼可能一聲令下而禁絕。

        煙賭娼不能禁絕,只能走向良性管理,我覺得荷蘭的色情業管理很好。1980年代初期,我常有機會去荷蘭,熟悉阿姆斯特丹火車站附近的紅燈區。各國的觀光客都有,男女老少結伴觀賞櫥窗女郎,沒有難為情也沒有尷尬。不同膚色、各種年齡的性工作者,每人有個房間,內有暖氣,穿三點式,燈光柔和誘人。消費者從落地窗看好對象,禮貌地推門進去談價錢。成交後放下窗簾,路人會心一笑;若沒成交,禮貌地說聲再見。

我的意思就這麼簡單:台灣有限的警力,不要花精力抓煙賭娼,愈抓愈多,愈抓愈勾結。不要拿道德來評斷煙賭娼,那是基本人性,公開化、透明化、管理化之後,對社會的好處一定勝過禁絕化、地下化、污名化。

        以下是荷蘭把爪哇(印尼)鴉片公營化的成功故事,我很同意作者的結論:把毒品交易公開化,或許沒有想像中的那麼不道德。毒品公開化就像荷蘭的色情業:供需地上化、價格合理化、管理政府化,反而會使整體吸毒量減少,這才是終極目的。

        荷蘭東印度公司(VOC)從17世紀初起,就在東南亞活動。1640年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麻六甲海峽之前,VOC的貿易規模很小。1640年之後,VOC就從印度買鴉片,賣到Batavia(現今雅加達)。鴉片的利潤很高,但VOC無法深入印尼內地,1677年時和爪哇王談條件:VOC有鴉片專賣權,若爪哇王要打仗,荷蘭人就挺他。簽了這個約之後,鴉片的銷售量倍增。到了1795年,荷蘭和英國戰爭,切斷了鴉片的來源,VOC在四年後的1799年宣告破產。

        1806年,荷蘭東印度政府(Dutch East Indies government)自己進口鴉片,拍賣給各地方政府,由中間商加工後,賣給各地零售商。從下面的表格可以看出,鴉片收入對殖民政府財政的重要性(金額單位是百萬荷蘭盾guilder)。

 

年代

殖民收入

殖民支出

盈虧

鴉片收入

1816-1835

497

527

-30

46

1836-1875

3,845

3,067

808

329

1876-1915

6,393

6,686

-293

712

1816-1915

10,765

10,280

485

1,087

 

我們只需看最下面那行:1816-1915這一百年間,殖民爪哇的總盈餘是485百萬盾,如果沒有1,087百萬盾的鴉片收入,殖民政府就要虧損將近600百萬(即6億)盾:鴉片是爪哇政府的金雞母。

        前述的鴉片行銷體系,基本上是「政府進口、民間經銷」,以課稅為主旨(tax-farm)。殖民政府一方面想禁鴉片(因為有害健康),二方面又想大賺黑心錢,在政策上就搖擺不定:又想提高鴉片價格來抑制消費(以價制量),這是好事;但提高價格又會減少收入(這是壞事),也會誘使更多的鴉片走私(也是壞事)。同一時期,英國和美國都有反對買賣鴉片害人的浪潮;荷蘭國內在1890年有過一次大爭辯,至少有十位國會議員主張全面禁絕。

        在諸多壓力下,殖民地的鴉片制度重新調整,由鴉片局(opium regie)獨占進口、提煉、銷售的管道。做法是政府供應鴉片,價格統一固定,目的是打擊走私、減少犯罪、降低貪污、減少消費量,維護殖民地區的健康。這套做法其實是法國人想出來的,1881年在中南半島實施,由政府提煉後賣給大盤,再由地方零售商經銷。荷蘭記取法國失敗的原因,排除當地華人介入當中盤商和零售商,改由政府人員從頭到尾全程主控。

        1893年荷蘭國會批准鴉片局正式運作,設在財政部之下。189491日先在爪哇沿海外的Madura島試辦成功後,在爪哇逐區試行。鴉片局經過十年努力,在1903-4年間,才全部掌握殖民地的鴉片產銷體系。1905年時,鴉片局共有630位工作人員,1913年時超過1千人。主要的成果是:品質統一化,走私大幅減低,消費者要先登記(執照化)才可購買。

        具體的成果有哪些?(1) 1895年鴉片局成立前,鴉片消費量每年約4萬公斤,鴉片局成立十年內,消費量大減到3萬公斤。(2)每公斤的鴉片價格,從800盾左右降到5百多盾。(3)查獲的走私量與查獲次數,都銳減到原先的1/5(4) 鴉片局供應的品質提升,價格穩定,市場糾紛減少。(5)鴉片局不以利潤極大化為目的,銷售的同時也舉辦減少鴉片消費的活動。

        如果我們能從歷史學到一點「教訓」,荷蘭在爪哇的鴉片政策告訴我們:不要禁絕煙賭娼,那是不可能的事。為什麼不乾脆公開化,讓大家看個清楚,讓政府把這三大產業納入管理,讓它們「去污化、地上化、證照化」。荷蘭的鴉片政策告訴我們,這些原本「見不得人的商品」,在公營管理之後,總消費量會減少,價格會下跌,走私會減少,品質更可靠。

 

參考文獻

van Ours, Jan (1995): “The price elasticity of hard drugs: the case of opium in the Dutch East Indies, 1923-38”,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03(2):261-79.

van Luijk, Eric and Jan van Ours (2001):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policy on grug use: Java, 1875-1904”,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61(1):1-17 (For comment and reply, see 2002, 62(4):1116-25.

van Luijk, Eric and Jan van Ours (2002): “Drug use and drug policy”,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58(4):5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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